Board logo

标题: [投诉] 要求删除ID“小渊” [打印本页]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19 20:54     标题: 要求删除ID“小渊”

罪责有三:
其一是伪造原创;
其二为狡辩抗罪;
其三则无中生有,诽谤他人。事情做错,就要有承担的勇气,却将事情向四处海扯,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

PS:据称“小渊”此ID为其友人所注册,纵然实情如此,ID的主人既信意赊借ID,亦要有ID犯错遭禁的准备。
PS2:我提出投诉,版主处理与否,非我所能管到,只希望给某些知错不改的会员警告。

链接:无缘无故删我ID的斑竹进来

PS:已在22楼列出该会员详细罪状及相关证据,所有留言回复者请先看完22楼,若无耐性阅完,在未能明了或没有完全明了事情之前,请勿发表言论.
本不想将事情做到这样绝,所以只简单归类出三条罪状,亦只抱建议之心。可是有人疑我存闹事的态度,故不得不认真起来,亦只有这样做了。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4:18 AM 编辑 ]
作者: zhimih    时间: 2007-5-19 21:05

此ID有此三大罪状.楼主应该列出其罪状的链接来.以便斑竹参考.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19 21:07

不可以的,那是申诉id,既然是申诉就会有不同的看法,申诉过程中也没有犯应该删除的条款.这是申诉失败了,如果申诉成功了是不是要删除对方版主的id呢?可不可以这样规定:以后申诉成功的就删除对方失败的id?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19 09:23 PM 编辑 ]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19 21:15

子,曾经曰过···不要打击报复嘛!总得让人说话啊!那个贴子我详细的看过,并没有违规行为,楼主不要吹毛求疵啊!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19 21:22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19 10:07 PM 发表
不可以,那是申诉id,既然是申诉就会有不同的看法,申诉过程中也没有犯应该删除的条款.这是申诉失败了,如果申诉成功了是不是要删除对方版主的id呢?可不可以这样规定,以后申诉成功的就删除对方失败的id?
倘若在申诉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那么是否予以惩治?
引用:
原帖由 安子 于 2007-5-19 10:15 PM 发表
子,曾经曰过···不要打击报复嘛!总得让人说话啊!那个贴子我详细的看过,并没有违规行为,楼主不要吹毛求疵啊!
请问,我在打击报复谁?我早已不是管理员,所以即使管理层出现问题,也与我无干系。所以在利益方面,我与此事没有关连。况且我并不习惯对人不对事。

3楼的言论,在我发此帖之时便已想到,可是却未想有人以为我打击报复。:s_4: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19 21:32     标题: 回复 #5 hszts 的帖子

应该说就算其伪造了证据,也不适合直接把其申诉的id删除,可做适当处罚[这要看论坛的具体规定]但是首先要证明其提供的证据确实是伪造的,一般来说对于申诉者都是"宽容"些的.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19 22:00

子,曾经曰过···我也不习惯对人不对事。就楼主所提供的链接来说,删除ID你不觉太过牵强吗?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19 22:20

如只是狡辩抗罪,亦或诽谤他人,虽然能够重罚,不过哪一条亦不至删除ID.但二罪齐犯,重中之重,可以禁其ID.
至于6楼所说的证据,那帖你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不明呢?我对你的认真不反感,但请将认真用在刃口。认真不等同胡闹。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19 11:22 PM 编辑 ]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19 22:36     标题: 回复 #8 hszts 的帖子

引用: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小h,这话我欣赏你,明知是错还要无理闹三分确实让人反感。

那个马甲号的申诉帖里,31楼之前的还可以看做是正常申诉

31楼之后,我已经提供出完整的证据链,该借用的ID所起的作用可以说已经完成。

错就应该收声了,32楼往下的发帖内容兄弟是不敢再认可其言论存在的必要性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19 10:46 P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19 22:46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22:20 发表
如只是狡辩抗罪,亦或诽谤他人,虽然能够重罚,不过哪一条亦不至删除ID.但二罪齐犯,重中之重,可以禁其ID.
至于6楼所说的证据,那帖你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不明呢?我对你的认真不反感,但请将认真用在刃口。认真不等同胡闹。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我没有觉得我是在胡闹,要删除申诉的id请给出可以依据的条例,不可以以自己的喜好做依据,自己很反感对方这样申诉就要求删除其id,这本身就带了主观性,申诉的人的想法必然和对方管理人员不一样,不然也不会申诉.每个人对问题的看法会有不同,最后对方也做了一些比较诚恳的解释和道歉,可能你现在要求删除对方id就是因为对方已经承认了他的一些事实把,假设对方咬住一些模棱两可的东西不送口,就是不承认自己的错呢,你又如何?能最后让对方认识到错才是最重要的.
说会员举报失败是无理取闹,如果会员申诉有理呢,那么管理人员是不是在无理取闹,可以这么说,如果是管理人员在申诉中失败,在胜利者这方来看,管理者这方也是在无理取闹而删除了我的id.
你这样非要删除申诉者的id好象是告诉申诉者不要无理取闹,而实际上就是不想让自己认为有冤情的人说话,如果你没有这耐心处理这些问题,就不要参与,处理申诉的问题需要很好的耐心和处理技巧,不是砍砍杀杀可以解决问题的,要从论坛的发展角度考虑.
比如经常有人因为一些符号灌水被扣了分在这里申诉的,条例上也写的很清楚,这些是是不是在无理取闹?

会员的申诉就是考验投诉区和整个管理者的智慧和处理能力,非常成功的处理每一件纠纷实际上就是在增强论坛的形象,会员也会从这些问题的处理上看到论坛的公正和真诚.不要为了处理事情而处理事情.如果那样话,关闭投诉区就可以了,啥问题都不会有.敢开放这样的投诉区就说明论坛管理者有能力和智慧处理每一件事情.提高会员对论坛的认同.这才是重要的.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19 10:53 PM 编辑 ]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19 22:51     标题: 回复 #10 siiiis 的帖子

引用:
回复 #45 mich 的帖子
最后说一下(说完马上闪人)
我前面说的你都是断章取义,我道歉的是我没写应该修改 连载中(后面的因为没有全部改好,所以发了个引用的文章,改写的只发到了本帖第2页,结果才引起了这么多麻烦。其他的话就没什么好多说的了。我现在也不要斑竹还我ID(那个ID只注册了2天,4级),我只是想说明,问个清楚而已。不劳麻烦大大了
他确实道歉了,没错

郁闷的是,直到最后,这兄弟都没承认该帖属于完整的剽窃,依然说是改写


唉……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19 10:54 PM 编辑 ]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19 22:52     标题: 回复 #9 mich 的帖子

32楼往下的发帖内容兄弟是不敢再认可其言论存在的必要性
子,曾经曰过···没存在的必要性就可以删除ID吗?那像我们这样为别人的事在争是不是也没有必要呢?同样是论坛的兄弟,我们之间需要的是宽容,而不是为了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是不是?我还是重申一点:会员有说话的权利!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19 22:56     标题: 回复 #12 安子 的帖子

安子兄,我一直都没有坚持要删除“小渊”这个ID,曾经有一层楼里表达了这个想法

siiis兄表示异议后,我感觉是有不妥,当时就改掉了帖子的

我仅对那兄弟的态度很不满意……

现在都是……

兄弟就是觉得,一个男人

错了就要有勇气去认

怕毛啊

这里是网路,又不是要炮打头的

以文会友的再怎样说个错字又能如何

错了还不认,还非要攀扯纠错的人,很不好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19 11:01 P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19 23:03

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19 22:51 发表


他确实道歉了,没错

郁闷的是,直到最后,这兄弟都没承认该帖属于完整的剽窃,依然说是改写。

唉……
能让其说出这样的话已经足够了,我在下面也说了,这样的解释有些"合理",这个合理是打了引号的.实际上他已经认可了id被删除掉了,也给自己做了一个可以有点面子的说法,也道歉,这时候要怎样?你也说了,对方还是有一定的功底的,我也说了他的一个原创得到了600个金币.如果他能为此事情吸取教训,重新再来不是个好事情么,非要把人搞的不愿意来才行么?好人坏人在网络上是不好分的,能把坏事情化做有意的事情不是更好些.他也不象上次那位骂人就走的人.这一点上就不错.谁都有好的和不好的一面.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19 11:07 PM 编辑 ]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19 23:23

此事虽不完满,但毕竟算有了个结局

小h,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毕竟大家都是在这里玩……

重要的是过程

争来争去的……

挺有意思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19 23:25

  siiiis,你的行为近似胡闹.我们不讲其它,只讲是非对错.我这个投诉本身有无错误之处?
  那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非是不晓得,故你当明白此三条罪责并无冤枉之处.而你认为删除ID未免过重,可是我前面亦讲到,三条过错中任何一条都不致删除ID,但数罪并罚之时,便可以禁其ID,以儆效尤.我以为这亦是未可厚非的事情.
  我们曾经有过深谈,事后亦曾回想。你觉得自己的部分观点是否存在偏颇之处呢?例如某些管理员有失明察,造就一部分不公的案例,却不能因此衡量正常的、应予以治理的案例。而你正令我感觉到以少数失实不公处,据其为理,评断它事。
  你认为申诉失败者认为管理者无理取闹,恰恰相反,我以为这定是有理可依。作为管理者,自有版规可以作为标准参照。不可否认一部分管理操作有失公平,然而亦不能因一事之私,而废万事之公。假若他枉视版规,我也随同,会员如何仍能恪守版规呢?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12:44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0:47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23:25 发表
siiiis,你的行为近似胡闹.我们不讲其它,只讲是非对错.我这个投诉本身有无错误之处?
  那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非是不晓得,故你当明白此三条罪责并无冤枉之处.而你认为删除ID未免过重,可是我前面亦讲到,三条过错中任何一条都不致删除ID,但数罪并罚之时,便可以禁其ID,以儆效尤.我以为这亦是未可厚非的事情.
  我们曾经有过深谈,事后亦曾回想。你觉得自己的部分观点是否存在偏颇之处呢?例如某些管理员有失明察,造就一部分不公的案例,却不能因此衡量正常的、应予以治理的案例。而你正令我感觉到以少数失实不公处,据其为理,评断它事。
  你认为申诉失败者认为管理者无理取闹,恰恰相反,我以为这定是有理可依。作为管理者,自有版规可以作为标准参照。不可否认一部分管理操作有失公平,然而亦不能因一事之私,而废万事之公。假若他枉视版规,我也随同,会员如何仍能恪守版规呢?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id是可以根据“数罪并罚”的原理的。你也认为该会员被你指责的3条罪不够直接删除的,说要把这些罪““数罪并罚”而禁其id.
好,请问什么是“数罪并罚”,请你解释给我,请不要用字面上的意思解释。
这就是我说的,很多事情人们的看法是不一样的,申诉就是因为看法不一样才会有。如果今天你是这里的法官,你使用了“数罪并罚”的原理删除掉了该会员,那只能说你又制造了一起冤案。
我来告诉你“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期]”使用范围首先是这数罪中没有一项是死罪或无期[这里指的是"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果有死刑或无期直接执行死刑或无期,由于本文处理的是罪无一条死罪,所以只考虑这种情况],这是前提,在论坛上我们不用考虑无期这一条,只考虑死罪。显然该会员[被你指控]犯的几点罪都没有一条是死罪[这你也公开承认],难道几个不是死罪的罪加起来就够了死罪了么?这是你从哪里学的“数罪并罚”的原理,你不可以凭借你大脑中的感觉来理解这个词的,这个词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没有这样的累加法。请你好好的去看看“数罪并罚”的概念。
现在我说你是在胡闹,你承认么?你使用了一条错误的原理要判对方死刑,你感觉自己有罪么?我为什么一直强调要尽可能宽容申诉者,就是因为每个人对事情的看法理解不会一样,就好象现在你认为我在胡闹一样,可是回过头来一看自己犯了个大的错误,差一点要了一个人的命[指id],于是我可以说你才是真正的胡闹.你希望大家如何你理解你对这个条款的使用错误?认为你是事先知道其真实的意思为了删除该id而故意使用[让人怀疑有其他目的],或者认为你确实只是从字面上理解了这个词的意思,并没有严肃的核实[你为什么不去核实,人命关天].理解成前者可是我的权利,你希望么?就好象你现在理解该会员有3条罪一样?也应该要求删除你的id?在你原来看来无可厚非的事情由于自己错误的使用了条款而改变了性质,你觉得冤屈么?
这足以说明我反对删除此申诉者id的看法是对的,宽容申诉者要他们说话,相信我们管理者有能力和智慧去处理好每一个事件,在会员中竖立公平公正的形象。
顺便说一下,我的事情不要在这里提,已经过去。我们以前私下的交流如果你想用到这里请事先和我打个招呼,这是彼此的起码尊重.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50 AM 编辑 ]
作者: 小讨厌    时间: 2007-5-20 00:50

引用评分语的一句话 “胡乱发贴--不知所云!”

会员申述失败就要删人家ID,反过来,那你要是申述删他的ID失败是否要删你的ID?

飘走。
作者: 唐小爱    时间: 2007-5-20 00:54

楼主的话说的不好
容易引起大家的反感
虽然你是好的初衷
往往到后来适得其反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1:51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47 AM 发表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 ...
  首先说句抱歉!因会员可以重复注册,所以未真的将禁ID一事真的视做人命关天,这是我的错失。关于罪行的判定,我想你可能没有理会到我的意思,我说可以禁ID,并非说定要禁其ID。在这个择取上我以为是可行可不行,所以我提出的是最严重的解决方案。
  而关系律法之事,我要承认自己法律意识的不足。
  可是无论人治、法治,都无绝对的公平可言。它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所面向的群体亦只大多数人,故仍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漏洞逃脱制裁。这正是我对律法不以为然之处,只是亦不会因此违反律法。然而若无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律法的坚实后盾呢?
  所以,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对错。
  曾有新闻,一男子与同村妇女私通,该妇女的丈夫晓得,于是将通奸的男子痛殴一顿。事后被殴男子报案,因其受伤程度达到足以刑拘该妇女的丈夫,所以警方拘捕了打人者,并且判刑。那么,这件案例该如何审视?多数人会说,打人是不对的,又或不该打人。我要说的是,这是由于长期在现代律法带有强制性的思想感染下,人们才会产生这种想法。因为伤害他人,无论是非对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该名男子的作为毫无于情不合、于理不合的地方。换做是我,亦会如此。然而现代律法并不能在此方面予以通奸者惩处。这正是律法的缺陷之一。于道德不合的事情,反而可以不受到惩罚。这尚属细枝末节。赖昌星事件应无人不晓,在道德上亦不合乎。然而此人如今正在加拿大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现代律法能否惩凶除恶呢?引渡之事搁浅已有数年。抑或在赖昌星将钱款挥霍殆尽,才可以疏而不漏吗?
  故我以为,世上的事情不能纯以律法而论,而在人治清明时,其远胜于法治。
  佛家以慈悲为怀,然而对于冥顽不灵者,亦从未手软。因一个人可以犯错,却不可过错连连,且知错不悔。这样的人,便不值得宽恕。
  PS:当时谈话之时,你既肯说出,表示对我具有一定信任,我又岂肯失信于你?只是借这里说一下对你的观点所感,不会再次提及的。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2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2:14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1:51 发表

首先说句抱歉!因会员可以重复注册,所以未真的将禁ID一事真的视做人命关天,这是我的错失。关于罪行的判定,我想你可能没有理会到我的意思,我说可以禁ID,并非说定要禁其ID。在这个择取上我以为是可行可不行,所以我提出的是最严重的解决方案。
  而关系律法之事,我要承认自己法律意识的不足。
  可是无论人治、法治,都无绝对的公平可言。它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所面对的对象亦只大多数人,故仍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漏洞逃脱制裁。这正是我对律法不以为然之处,只是亦不会因此违反律法。然而若无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律法的坚实后盾呢?
  所以,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对错。
  曾有新闻,一男子与同村妇女私通,该妇女的丈夫晓得,于是将通奸的男子痛殴一顿。事后被殴男子报案,因其受伤程度达到足以刑拘该妇女的丈夫,所以警方拘捕了打人者,并且判刑。那么,这件案例该如何审视?多数人会说,打人是不对的,又或不该打人。我要说的是,这是由于长期在现代律法带有强制性的思想感染下,人们才会产生这种想法。因为伤害他人,无论是非对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该名男子的作为毫无于情不合、于理不合的地方。换做是我,亦会如此。然而现代律法并不能在此方面予以通奸者惩处。这正是律法的漏洞之一。可这尚属细枝末节。赖昌星事件应无人不晓,如今此人正在加拿大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现代律法能否惩凶除恶呢?引渡之事搁浅已有数年。抑或在赖昌星将钱款挥霍殆尽,才可以疏而不漏。
  故我以为,世上的事情不能纯以律法而论,而在人治清明时,人治则远胜于法治。
PS:当时谈话之时,你既肯说出,表示对我具有一定信任,我又岂肯失信于你?只是借这里说一下对你所谈观点的感觉罢了,不必再涉及当日的事情。
我使用人命关天是针对id来说的,我前面有个地方使用了扩号说明了,你应该看到,这里我没有用,觉得你应该领会.对论坛来说id就是会员的生命,在论坛上的所有努力和辛苦都体现在这个id上.只是这样的生命有很多条,就象你说的可以重复注册.这就是网络的特点.如果是现实中我才不会说这些,人命只有一条.你对禁id的说法我应该没有领会错,你的贴子的标题就是要求删除其id,难道标题和内容是2种意思?
我说你给我做了证的意思就是说,在你看来确实有足够理由删除其id的时候确发现自己的依据错了.这就是一种客观性.我们需要承认这种客观性的存在,纠正主观理解的偏差.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对这些申诉者严厉一些,那么谁可以做到公正,谁可以做到判断其"胡闹"的尺度合适?你的引用错误不是也没有想到么?其实人都是一样的,都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所以说要宽容申诉者,就好象现在你也是投诉者一样,我们需要不需要对你的依据错误宽容呢?答案是肯定的.
至于你说的案例很普通的,原来很多人接受不了,现在能接受的已经很多,感情和法律是2回事情.错误和错误要分清楚,不可以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外的错误,就好象对方占有了他妻子,他打伤对方一样,从感情上理解他,但是法律上没有允许他使用打的办法去纠正别人占有他妻子的错误.当然了如果以后法律上规定了,用打可以纠正的话,就合法了,不过这需要有很多公民的支持才可以写进法律.
老赖的问题涉及到了国际法和政治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2:50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3:01

引用:
原帖由 小讨厌 于 2007-5-20 01:50 AM 发表
引用评分语的一句话 “胡乱发贴--不知所云!”

会员申述失败就要删人家ID,反过来,那你要是申述删他的ID失败是否要删你的ID?

飘走。
  许多人需要明白认识的一点就是,申诉的成功与否,不是建立何方对错的前提,管理层与会员亦非仇恨两端的对峙者。这里的申诉是否成功,建立在合乎版规、有据可依的原则之上。
  倘若管理者有失公平,你们可以提出,可是纵然管理者依然决定仍有判决,你们是否便可以此为据,对其它事情也要求不予公平对待呢?
  另外,申诉之事,乃是对受到冤屈不平的会员所备,而非有其错不悔改,且无中生有者。该会员转移话锋,将攻击苗头转向对其采取惩治措施的版主,一口咬定该版主是在认定其吹嘘自己为原创写手的情形下,做出扣减威望的相应惩罚。该会员的行径十分恶劣,而据我所知,历来每朝每代对此种狡诈撒泼、无理取闹者都不会予以手软。



以下为相关证据:

  flemingxxx版主在22楼公布删其ID的依据:“你还挺能折腾,我还真希望你是原创写手,更希望你的加入文区。

5月17日凌晨3点,突然输尿管结石,去医院打吊针,昨天打了一天没上论坛。
今天又打了一瓶,现在有所好转。

关于这个家伙的这篇伪原创:
“中国剧本网”上有,不过不容易打开,
另外给一个链接:http://www.show160.com/xiaopin/8618.htm

判断伪原创的依据:

1.原文中是“昌都”市,伪原创是“九江市”

2.原文中女主角叫“鲍慧”,伪原创叫“黄小玲”

3,各位大大仔细阅读一下伪原创,里面这句“小慧,救我!小慧,救我!”足以证明伪原创,因为“鲍慧“这个名字可以叫”小慧“,而”黄小玲“这个名字不会叫”小慧“吧??
使用查找”鲍慧“,改成”黄小玲“很容易,可是伪原创者忽略了搜索”小慧“改成”小玲“。

4,再往下看,“鲍经理,谁说你没机会?你现在是自由之身,想抓一个还不是随你的便,哎哟——”这句话,伪原创者竟然没有改成”黄经理“,而仍然用了原文中的”鲍经理“。伪原创中多处出现”鲍经理“,而非”黄经理“。

5”世纪大厦,这座昌都市的新贵,高傲地耸立在大庆路和滨江大道的交汇处“,还有这句话,伪原创没有把“昌都市”改成“九江市”。

6,看看伪原创的排版,乌七八糟,难道自己都不珍惜自己的原创作品吗???

ps:我是先处理的伪原创,后来一搜索,发现他竟然申请文区查水,吹嘘自己原创写手,当过管理人员,并且下面有兄弟跟帖认为会给文区增加一栋梁。
糊弄文区管理人员,蔑视我文区管理人员水平,故而再扣威望,直接等待删除。


有人会注意到PS的这一段:“我是先处理的伪原创,后来一搜索,发现他竟然申请文区查水,吹嘘自己原创写手,当过管理人员,并且下面有兄弟跟帖认为会给文区增加一栋梁。
糊弄文区管理人员,蔑视我文区管理人员水平,故而再扣威望,直接等待删除。”

请疑惑flemingxxx版主因会员“小渊”吹牛而扣威望的人再看一下,这是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所以,倘若flemingxxx版主未扣威望,我反而要质疑他为何不依照版规行事。


  接下来是该会员在26楼针对flemingxxx版主的发言:“回复 #22 flemingxxx 的帖子


可笑之极,我的文章是不是原创先不说他,要证据很简单,你所谓的原创无非是个没结尾的1000多字的短文,我在前面已经发了后面的章节(你找的出第3章吗?绝对找不出来,因为这个文章是只写了2章发上去,第3章我已经发上去了,后面的也随时可以发来)

1,生活区有没有对于原创和伪原创作品的规定? 我可是就是考虑到了作品被转发,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发这个文章,所以没有发到原创区,而是发到了生活区,那么请那个斑竹来解释下,我违反的是生活区几条几款?可以让你直接删我ID了。
2,直接删ID,事先不给解释的机会,在大多情况下都是用来处罚疯狂灌水用的,我的作品你说是和原创有关的,那好,我吧证据给管理看,让他评判,可是任何区(包括原创区)对于其他方面要删ID一般都会先通知,你连个话也不说了删了我ID。如果我没办法发言,那么这件事不就这样过去了?我就成了你手指轻轻一点的牺牲品。

这2点那个斑竹看了没有?你回答下,只要能说的让人心服口服,没人会来投诉
”大家会感觉到看起来无错,但若进那帖往后翻阅,可以晓得多人在后面提出证据,表明该会员在伪造原创(其所谓的道歉竟仍不承认此点)。所以我说此人狡辩抗罪


该会员在27楼紧接着发言:回复 #22 flemingxxx 的帖子


ps:我是先处理的伪原创,后来一搜索,发现他竟然申请文区查水,吹嘘自己原创写手,当过管理人员,并且下面有兄弟跟帖认为会给文区增加一栋梁。
糊弄文区管理人员,蔑视我文区管理人员水平,故而再扣威望,直接等待删除。

原来他扣我声望就是因为这个,哈哈哈哈哈,无语!!!我是不是个写手用不着你来评判,你也没这个资格,我在这里只发了一篇原创首发帖(在精品成人区),他就可以冠冕堂皇的说我是糊弄文区管理人员,蔑视我文区管理人员水平,你水平高!



该会员在28楼再次发言:“在前面我问的几个问题,那个斑竹没回答我一个,你为什么不回答??心里虚?

我问的核心问题1,你是生活区的斑竹,凭什么来辨别别人作品的真伪?
2,这篇文章所有人只看了2章,后面的章节除了我发了第3章没任何人有,为什么?
3,我原意就是担心不是首发,可能会有人有异议,所以没发到原创区,结果还是有某些人把手伸的长长的,管起作品的真伪来了,他所谓的证据,也就是个没结尾的文章而已。
4,说我被扣声望,原来是我申请查水员,在上面吹牛,这个斑竹好强,大家以后要小心了,原来想出力如果不行还会被扣声威,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吹牛了(是不是吹牛不是你说了算,查水只是看你在线时间,和责任心,就已查水这个职位来说,你flemingxxx 你没法和我比,在线时间,发帖数量,大家都可以看看我们2个的资料)
”此次回复转移话题之意向尤为明显,明白指出版主因对其怀有个人偏见,才删除他的ID。


该会员在29楼继续发言,再次提及版主乃是对其怀有偏见,意指处理不公:“回复 #25 mich 的帖子


谢谢这位大大的发言,我看了下,和其他人发的联接一样,都是没中间,没结尾,不知道说什么的小文章(因为后面的章节我没发,这样的小作品也没人会续写的,后面的章节我发了一章在前面,请这位大大去看下)

那个flemingxxx 扣声望的原因是说我吹牛,呵呵 大家觉得可笑不!!



该会员续又在30楼发言道:“tuteng 是这文章最早的写手,他的作品是纯生活的,不带情色,而我写的呢,第3章已经说明了这点,我是借签了他的那几百字的小文章改写成了情色文,严格意义来说,已经算是原创了(但我还是没发到原创区,并写了是非首发),这样还有什么错?”今次回复明确承认,tuteng为原作者,此称呼亦证明他非是tuteng本人,然而所发文章却竟与tuteng的原创文章内容无有差异。

请注意该会员在22楼、28楼的回复,参考他所发表的帖子
http://www.yinmm.net/luntan/view ... ;highlight=%2Bgsgty

然后再看版主找到的原创作者tuteng的贴文地址http://www.dvlong.com/MovieMaker/ShowArticle.asp?ArticleID=389

这是他所谓的第3章原创内容(此人且称原作者并无结尾):“第3章 逃离艳遇 (第2章未完)

牛强上车前,牛强暗暗想,倘若坐在牛强旁边的是位美眉,即使这个座位号真是最后一个,牛强也就认了!

  牛强边想边往车上走,把行李箱放到车备箱后,乘务员小姐告诉牛强是45号,服务态度挺好,其实他不告诉牛强,牛强也知道的。

  暗自揣摩着牛强上了长途汽车。 天啊,一个PLMM和他连号,牛强暗中笑了笑,坐了过去,和她聊了起来,没想到MM也是豪放之人,车过赣州时,她摸的牛强简直是欲火焚身!

  强忍着,享受着,牛强把左手装作不经意的放到了她的大腿上,一阵酥麻!牛强偷偷瞟了她一眼,她并没有反感的情绪,反而微微闭上了眼,装作享受状!

  牛强的胆子更大了一些,手轻轻的在她腿上摩梭着,摩梭着。。。

  她的右手在牛强的腿上游走,这时,她的左手抓住了牛强的右手,引导着,向她的私处走去,虽然隔着一层薄薄的连衣裙,但感受依然是那么的明显!
车疾速的行驶着!

  就在牛强们双方互相抚摸之时,旁边的两个乘客,其中一个也不知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看到了那一景象!但他的眼睛并没有多停留,好像是不太好意思吧,也可能是没注意到,头又扭了回去。

  在那男子扭头看到的一刹那,那女子并未因此而停手,反而欲做欲烈。牛强的下面已经硬梆梆的了——这是每一个正常男人碰到这种挑逗性的行为都会起的反应!

  她的左手引导着牛强的左手,在她腿间游走,因为她穿的是连衣裙,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无法接触她衣服里面的肉体的,仿佛是她晓得一个男人抚摸她的心思一样,也可能是仅仅在“外表”的抚摸并不能满足她的欲望,她的左手又引导着牛强左手,慢慢的引导着从她裙子的下部,伸入到里面,慢慢的顺着小腿、膝盖向上游走,牛强的心跳这时也加速不止。

  说到这里,称她为一个“色女郎”真是名符其实!但更“色”的还在后面!

  口干舌燥的感觉那么强烈!
就在她和牛强互相抚摸的热火朝天时,车子驶进了一个遂道,先前外面一片光明的天,刹时变得漆黑,车子里也没有开灯,就是这个突如其来的黑,对当时的她和牛强来说,简直是天赐良机!

  正在牛强犹豫之际,她的气息迎面扑来,两片温柔湿润的嘴唇贴在了牛强的嘴唇上,两张嘴贴在了一起,当时只感觉牛强的脸烧红烧红的,不过,幸亏周围一片黑色,谁也看不到谁。她吻的技术不可谓不高超,舌头伸进了牛强的嘴里,一时睹得牛强有点上不来气。当时的那种感觉,现在在写这些文字的时候,依然能感觉得到!

  就在深吻的同时,她的左手已经引导牛强的手深入到了她的内裤里,一片毛绒绒的感觉,她的左手将牛强的手引导入内后,突然离去,放到了牛强的下体,两只纤细的玉手,在牛强的下体搓动着,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她的两只手配合着拉开了牛强的裤子的拉链,左手像一只鱼一样,游了进去,右手滕出来,放在了牛强的肩上。

  从车子钻进遂道起,她所做的这一连贯动作:突然接吻、引导牛强手入她内裤、她的两只手配合拉开牛强裤子的拉链、左手伸进牛强的下体、又将右手搭在牛强的肩上,几乎全都是在一瞬间完成的。她动作之娴熟,牛强不得不佩服!

  她的身子倾倒过来,牛强有点支撑不住。

  虽然牛强的手已经在她的下体抚摸着,她好像感觉并不过瘾,她的左手又缩回到她的下体,抓住牛强的手,示意牛强用手进去,之后,她的左手又回到牛强的下体。
  车子的速度很快,一会儿功夫,就驶出了黑漆漆的遂道,刺眼的阳光又照了进来,虽然隔着窗帘,阳光一股灼热依然能感觉得到!已是中午十二点半。

  牛强和她早已整理好衣装,又恢复了平静,仿佛刚才什么事情也没发生一样!

  可是,牛强明显感觉得到,她下体的湿润和牛强下体的湿润。

  车子驶过遂道以后,牛强和她双方没有过多的言语,她只是冲牛强笑,意思好像在问:牛强满足了,你满足了吗?

  

  就这样两个“狭路相逢”,互不相识的人,在短短的四个小时内,不,应该准确点说,在短短的不到十分钟的时间里,一个有限的极小的空间里,碰撞出了激情。


且不谈内容无法衔接,此文有处极为低级显眼的语病:“她只是冲牛强笑,意思好像在问:牛强满足了,你满足了吗?”因有伪造原创的前事在先,故怀疑此文是否亦非原创。

这是原创作者tuteng的第34章贴文地址http://www.juben.cn/list_art.asp ... amp;content=content
http://www.juben.cn/list_art.asp ... amp;content=content

关于该名会员是否伪造原创,是否狡诈抗罪,在此已不再需要赘述。

下面继续谈及诽谤版主一事。

该会员在32楼的发言:“回复 #31 mich 的帖子


呵呵 斑竹啊,他的后面和我已经没任何关系了,我只引用了他前大概400多字的,后面的和他的作品全部不一样啊(后面的已经发在第2页了)

如果是这样,那就算了,无话可说

鄙视那个删ID的斑竹,扣声望,扣积分居然是因为说别人吹牛??哈哈哈哈


又一次公开发表该版主是因私人成见,所以删其ID的言论。


该会员在34楼接着发言:“说别人吹牛也要有理由的,他没任何理由(有的话请那位斑竹出来说下,你凭什么说我是吹牛???) 还因为这个扣我声望啊,呵呵 随便说个理由也行,我只当看看,吸取下某些更会吹牛的对我的评价


该会员在38楼再次发言:“如果只是因为说我发了个文章去生活区就要删ID,我真的很奇怪,现在不奇怪了,原来扣声望是因为他看了我申请帖,觉得我吹牛,就扣了,这个我没什么投诉的,碰到这样的人没话说,如果只是要我认错,只要证据充分,大家都觉得我错了,那没问题,我可以道歉(现在是真是假还不知道),可因为他所谓的别人吹牛来扣,哈哈哈,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

看到这里,诸位仍以为他不是在转嫁责任吗?

现在,我由他的“申诉”事件再做评断,以证明他的“申诉”本身即存有问题。


该会员在第7楼的发言:“我虽然只是个新新写手,文章不多,但从来没人说我会抄袭(我发的任何帖子都是我自己码字码出来的),说我伪原创,那个斑竹就进来和我对质,别偷偷摸摸的删我ID,还不给理由,是男人就要敢做敢当


该会员在第9楼的发言:“我都已经说明了这个不是首发帖,因为我也担心时间久了会有改动,所以才发去了其他版块,那个版块有这样的规定?我的原创首发帖子在精品成人区,要证据也很简单,我这里还留有最早的码字版,要的话给个地方我 ,我发上去给大家看看,别什么话都不说就删我ID,你说我不是原创我就给你证据,你删了我ID我怎么给你证据?怕别人拿出了证据你丢脸?????????????????


该会员在第10楼的发言:“如果我因为没ID发不了言,那么这件事就根本没人知道,那个斑竹就又成了英雄(在次发现了伪原创,贡献好大)。连个解释的机会都不给的斑竹,就单从这个来说,就不称职。原创帖是作者的心血,我注册2天在线30多小时,当我吃饱了没事干??”

由此可以看出,该名会员对版主删其ID不满,此属常情,自然可以理解,但该人的言论可以看出含有意气,所以对于版主已存成见。他对待依照版规对其进行处理的版主本身已抱成见,这样的申诉如何还能够认为对那名版主公平呢?凡事要对会员公平,亦要对版主公平。所以他此次的申诉事件,出发点便为意气之争,说严重一些便可称为无理取闹。


  为什么该会员胆敢放肆胡闹,便在于论坛对于申诉的会员过于宽容所致。当宽容超过一定限度,就是纵容。这件事情,应成为对于所有申诉会员一个前车之鉴。假若本身有错,便没有申诉的理由。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5:23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3:04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3:14 AM 发表
至于你说的案例很普通的,原来很多人接受不了,现在能接受的已经很多,感情和法律是2回事情.错误和错误要分清楚,不可以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外的错误,就好象对方占有了他妻子,他打伤对方一样,从感情上理解他,但是法律上没有允许他使用打的办法去纠正别人占有他妻子的错误.当然了如果以后法律上规定了,用打可以纠正的话,就合法了,不过这需要有很多公民的支持才可以写进法律.
你忽略的一点是,通奸者(即事件挑起者,亦是过错制造者)并未受到惩治。这样的律法,合乎情理吗?
PS:这次投诉也是经过思考的,亦是以为有据可凭的.你可以耐心看完22楼.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4:16 AM 编辑 ]
作者: 小鱼饵    时间: 2007-5-20 03:05

个人感觉该人属于没事找抽型,纯属无理取闹,该删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3:17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1 发表

  许多人需要明白认识的一点就是,申诉的成功与否,不是建立何方对错的前提,管理层与会员亦非仇恨两端的对峙者。这里的申诉是否成功,建立在合乎版规、有据可依的原则之上。
  倘若管理者有失公平,你们 ...
你呀真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你在前面的回复中已经承认了你列举的3条没有一条够删除其id的,现在你拿这么些出来证明什么?证明你说的其中一条够删除其id的么?那你前面说的话算什么?要是不是为了证明这个,那么这3条按照你说的"数罪并罚"也够不上直接删除的.
你列出这些究竟想再说明什么呢?我不觉得你这样做是明智的,那位版主确实说了看到对方申请管理人员觉得他在吹牛又再次扣的?这理由就合理么?该管理人员删除掉其id前给他解释的机会了么?这操作程序对么?如果对方没有id或借不到id如怎么办?你非要再把这位管理人员扯进来,应该说那位管理人员最后看到对方申请管理人员说的话很气愤才做了第2次的扣分,这不和你现在的心情一样么?感觉到气愤就扣分,和你举的那个霸占其老婆的例子不是类似的么?论坛规则或法律支持这样做么?不清楚你再把这位管理人员继续扯进来是啥意思,从整体上看,这位版主还是很不错的,但是有些事情还是需要注意的.就是我经常说的管理风险,有些程序不可以省,而实际上该版主最早的操作是标准的,也就是扣其一些分等该会员作出解释,正是因为后来看到了对方发的申请贴而做了第2次处罚,使该id被删除.

你以为该会员指出这一点不对么?如果你不在这里说,我都不会说这个,你是在帮他还是在害他,你为什么不追究该版主的责任呢?因为你觉得该版主因为愤怒而扣的第2次分合理的,也正好符合你的处理问题的看法.合理在哪里,就是因为愤怒么?你是拿到了对方的一些证据,虽然在此基础上认为自己100%是对的,所以就省略了通知对方的程序直接扣了第2次分删除了其id.就象现在你在这贴中开始认为你引用的"数罪并罚是100%对的,你们都认为的100%的事情,最后是否都是100%的正确呢?[很幸运他最后对了,可是你错了]为何在处理上要规定一些标准的程序,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意外,很遗憾的是,省去了这道程序而最后被人翻案的事情也有不少.需要不需要注意呢?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3:35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3:24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4 发表

你忽略的一点是,通奸者(即事件挑起者,亦是过错制造者)并未受到惩治。这样的律法,合乎情理吗?
PS:这次投诉也是经过思考的,亦是以为有据可凭的.你可以耐心看完22楼.
法律的合理性,和需要不需要执行现在的法律是2回事情.现在已经执行的法律没有规定面对这样的事情你可以用"打"对方的方式解决,如果你打了对方你就是违法,.对方霸占你妻子的错误是另外的错误,也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处理的,如果没有依据也只好放人,这就是法律.要知道法律是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如果不合理大家会都提出来要求修改的.不是你认为不合理就可以修改或不执行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提出自己认为不公平的事情,最后当然要看大多数人的意志是什么.不是我忽略了,而是你现在还没有明白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如何形成和执行的.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3:25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3:36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4:17 AM 发表

你呀真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你在前面的回复中已经承认了你列举的3条没有一条够删除其id的,现在你拿这么些出来证明什么?证明你说的其中一条够删除其id的么?那你前面说的话算什么?要是不是为了证明这个,那么这3条 ...
不错,我确实承认。但请注意一下,我所承认是律法没有这项规定,但律法却承认数罪并罚可以加刑。况且在严打期间,仅单项罪责亦可以重判。这位会员的三条罪状,任其一都可以进行重判。累积叠加之后,删除ID并不为过。且我又说明,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一切行事首奉道德准则。论坛的管理自然无有国家暴力机关的干预。

另,这是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这是该会员在主帖内的发言:“这个号我是借朋友的来发言,我自己的帐号是 gsgty 如果不是我朋友借号给我,我根本就没发言的机会。

事情是这样,昨天晚上9点30我正在论坛里码字,突然被T了出来,在进就发现号被封了,我感到很奇怪,为什么无缘无故的封我ID???? 没有任何人发PN和我说了,我连知道原因的机会都没有。

我虽然是这个论坛的新人,注册时间才2天,再线30小时,发贴160,原创贴1,主题贴26,等级4级,我一直在为论坛努力的做点小小的贡献,删我号的原因我感到有点莫名其妙。


从论坛的规定来看,直接删ID最大的可能就是疯狂的灌水 不听警告,或者是伪造原创贴,这2点我犯了哪一点??哪个斑竹来解释下?

这个ID是我借用朋友的,马上要还他了,结果怎么样我也没机会知道了(删号时都没给机会现在 就更没机会了,那个斑竹还真是厉害,把自己当上帝??????)


另:感谢文区斑竹 dfwwhh 对我这几天的照顾,以后希望还能和你交流哦!!!


看了楼下各位的发言,现在 问题也暂时没解决,我最后说一句:
1,生活区有没有对于原创和伪原创作品的规定? 我可是就是考虑到了作品被转发,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发这个文章,所以没有发到原创区,而是发到了生活区,那么请那个斑竹来解释下,我违反的是生活区几条几款?可以让你直接删我ID了。
2,直接删ID,事先不给解释的机会,在大多情况下都是用来处罚疯狂灌水用的,我的作品你说是和原创有关的,那好,我吧证据给管理看,让他评判,可是任何区(包括原创区)对于其他方面要删ID一般都会先通知,你连个话也不说了删了我ID。如果我没办法发言,那么这件事不就这样过去了?我就成了你手指轻轻一点的牺牲品。
3,我的作品被读者说写的不好,或者怎么样说都没关系,各有各的爱好(老实说我的文笔确实不怎么好),可是被斑竹说是假的,而且还因为这个删我ID,我就不服气,你要什么证据我马上提供,你能把你的证据放到版块上让大家看吗?没有,你只写了个听都没听过的书名,然后说我的是假的,简直就是不可理喻,专横霸道的表现。(根本就不给机会让人解释,直接删ID,真是省事又省力的办法,佩服!!)
4,因为小弟没有号了,现在决定把这文章的后面几章发到其他论坛,到时我会让朋友在评论推荐区告诉大家,欢迎大家到时来看(掌声,鲜花,砖头,牛粪)都可以。


主帖的内容及会员“小渊”其后的发言都可证明,他已多次肯定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所以flemingxxx版主依照原创版区的规定来评审会员“小渊”的文章,这做法未有错误。而扣除威望,全属有据可依,非关吹牛之事。倘若未扣,我反而可以投诉flemingxxx版主不依版规行事。
且请注意在该会员言论中由我加红的语句,根据那句话可以看出该会员对flemingxxx版主所持成见之深。


尤为重要的一点是,flemingxxx版主亦为当事人之一。所以谈论这件事情,不可避免的要提及到他,倘若说因此便是将事情牵扯到他的身上,那么你才是转移话题。

PS:回驳你一点。法律,一种在国家暴力机关(警察、军队等持有可攻击性武器的机构)支持下,含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规则。所以,我告诉你规则的作用。规则是稳定一个群体安定的必要性存在。亦可称为稳固统治的一种手段。这即我对法律理解。我不会违反法律,因我惧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力打击,但并非我以为法律乃是正义公理的化身。那是可笑而幼稚的想法。在稳定群体的前提下,法律会融合正义公理,但不代表它即是公理正义。世上的公理正义,只有以道德标准去衡量。打人确实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一个恶人不去惩罚,而律法亦无能为力时,该当如何?因缺乏证据而被放过的恶人又有多少?他们又会再继续制造多少罪恶?不想在这个问题继续争论。我恪守法律,唯不愿做愚民。
PS2:你有认真看过原创区的版规吗?有耐心看完22楼吗?为什么只见到flemingxxx版主谈及会员“小渊”吹牛的事情,却未说flemingxxx版主指出会员“小渊”伪造原创的事情呢?
我知道有些人喜欢驳倒对方,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我亦喜欢这种感觉,但请以公道论事,勿要单纯为了争论而争论。另,如不能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请勿再对我谈及法律。法律,不是公道正义。法律,只是维持群体安定的一种强制性规则。故法律为保证一个国家安定的必要性存在,而若要维持稳定则必须融合公理正义,以安百姓之心。但非是证明法律即为世间公道的化身。关于法律的事情,不再多说了,否则跑题。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5:11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4:13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36 发表


不错,我确实承认。但请注意一下,我所承认是律法没有这项规定,但律法却承认数罪并罚可以加刑。况且在严打期间,仅单项罪责亦可以重判。这位会员的三条罪状,任其一都可以进行重判。累积叠加之后,删除ID并不为过。且我又说明,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一切行事首奉道德准则。论坛的管理自然无有国家暴力机关的干预。

另,这是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你到现在还在歪曲"数罪并罚"的真实含义,你事先从字面理解说你没有注意可以理解,现在告诉你了你怎么就不好好去查查呢?你这又是什么态度,说那个会员在狡辩,你这不是么?再次告诉你,数罪并罚中如果"数罪"中没有一条是够无期或死罪的话,怎么累加也够不上死罪,再重也够不上,明白么?而且现实中还不准超过20年.你说"累积叠加之后,删除ID并不为过"这是你的想法,你如果使用了"数罪并罚"的概念,那就不可能死罪,因为前面你也公开承认了你提出的3条罪没有一条够死罪的,你想推翻自己说的话么?严打中也不可能,严打中要是判对方死罪就会在其犯的数条罪中给他一个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死罪,根据有死罪的"数罪并罚"的原理就会合法的执行死刑,不是你自己想的那样,你太随便想了,要知道今天的严打会被以后翻案的,象你这样的没有根据的加重处罚一定会被以后什么时候翻案,最后还是需要按照法律的正确解释来处理.要想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把不够死罪的犯数罪的人判死刑,就只有在其某一条罪上加重到死,这样就没有人说什么,顶多说处罚过重,而不会说其乱用职权.
你给出的"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是什么意思,意思是告诉我那个版主违反了这个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锁贴并通知对方并给一定的时间解释,而该版主没有给这时间解释直接删除了其id,谢谢你再次给我提供了证据证明那位版主确实处罚不当.你可以仔细看看该版主说的,他说
"ps:我是先处理的伪原创,后来一搜索,发现他竟然申请文区查水,吹嘘自己原创写手,当过管理人员,并且下面有兄弟跟帖认为会给文区增加一栋梁。
糊弄文区管理人员,蔑视我文区管理人员水平,故而再扣威望,直接等待删除。"
你去再看看那张被扣分的贴子,是扣了2次金币,一次是3个一次是28个,然后看到了对方的申请查水贴后愤怒而再次扣拉威望直接删除了id.这不算是违反规定么?感谢你提供给我了证据.在证据面前你也要象投诉该会员一样,投诉该版主才对,你会么?肯定不会,不会的原因问你自己了.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4:25

引用:
主帖的内容及会员“小渊”其后的发言都可证明,他已多次肯定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所以flemingxxx版主依照原创版区的规定来评审会员“小渊”的文章,这做法未有错误。而扣除威望,全属有据可依,非关吹牛之事。倘若未扣,我反而可以投诉flemingxxx版主不依版规行事。
且请注意在该会员言论中由我加红的语句,根据那句话可以看出该会员对flemingxxx版主所持成见之深。


尤为重要的一点是,flemingxxx版主亦为当事人之一。所以谈论这件事情,不可避免的要提及到他,倘若说因此便是将事情牵扯到他的身上,那么你才是转移话题。

PS:回驳你一点。法律,一种在国家暴力机关(警察、军队等持有可攻击性武器的机构)支持下,含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规则。所以,我告诉你规则的作用。规则是稳定一个群体安定的必要性存在。亦可称为稳固统治的一种手段。这即我对法律理解。我不会违反法律,因我惧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力打击,但并非我以为法律乃是正义公理的化身。那是可笑而幼稚的想法。在稳定群体的前提下,法律会融合正义公理,但不代表它即是公理正义。世上的公理正义,只有以道德标准去衡量。打人确实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一个恶人不去惩罚,而律法亦无能为力时,该当如何?因缺乏证据而被放过的恶人又有多少?他们又会再继续制造多少罪恶?不想在这个问题继续争论。我恪守法律,唯不愿做愚民。
PS2:你有认真看过原创区的版规吗?有耐心看完22楼吗?为什么只见到flemingxxx版主谈及会员“小渊”吹牛的事情,却未说flemingxxx版主指出会员“小渊”伪造原创的事情呢?
我知道有些人喜欢驳倒对方,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我亦喜欢这种感觉,但请以公道论事,勿要单纯为了争论而争论。另,如不能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请勿再对我谈及法律。法律,不是公道正义。法律,只是维持群体安定的一种强制性规则。故法律为保证一个国家安定的必要性存在,而若要维持稳定则必须融合公理正义,以安百姓之心。但非是证明法律即为世间公道的化身。关于法律的事情,不再多说了,否则跑题。
该会员说该版主凭借的愤怒扣了其第2次分直接删除,一点都没有错,该版主确实违法了操作程序,也就是你提供的对伪原创的处罚条例.这还用争论么,该版主自己都承认的事情.

你不要再说法律了,你自己引用的"数罪并罚"被我指出使用错误后就没有见你说自己确实错了,还说人家在狡辩,你自己不是一样么,起码那人还做了一些道歉.你却还在后面继续想当然的歪曲"数罪并罚",可见你根本就没有好好看定义,或是看了还要这样说,你的态度真的还不如那个会员.不是如此么,你要求删除对方id的其中一条就是"其二为狡辩抗罪"现在用在了自己身上你做何感想.在"数罪并罚"的事情上你是不是一直在狡辩顽抗,一点都不尊重事实.法律的公正不是你说怎样公正就是怎样的,可能在你看来,那个人把占用他老婆的人被打死了才算公正,可惜法律不会支持你这种说法的,大多数人也不会支持的,不信你去问问把,你说的那些法律都是你自己想当然的东西,不是现实中真实的法律,没有用的.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4:30

  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你该不会又要讲,会员“小渊”没有说过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吧?

  PS:我最后一次谈到法律问题:“我不认同法律,法律只融合了道德标准,却不能替代道德。历朝历代所以制定的律法万千,唯有道德不变。所以,我行事在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打击的情形下,以道德为判断标准。所以,我怀疑你是否能够明白法律存在的意义,它不是至高无上,盖过一切。法律在政治失去清明时,会成为统治者用以压迫民众的工具。而道德,永远不会。历史上此类例子颇多,远有夏桀商纣,近有元、明、清,及国民时期。法律最终会成为腐败政权压迫人民的合法手段。所以,不要对我谈到法律如何规定。抱歉,我要失去耐性,但仍然要说,你甘做愚民,我独不愿。”

  我特地把你对此事件的发言也一一找出。

  这是你在第12楼的发言:“经验上的问题,少了一个环节,处理的时候应该先把伪原创证据pm给发贴者,请发贴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
不过楼主现在还是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下.
不用着急,你的id现在是“等待删除”的状态,不是已经删除,所以你提供出足够证据后,管理人员会把分补回,恢复你的id.


  这是你在37楼的发言:“你在文章标题上标明了"【原创非首发】"这个意思就是"文章是我的原创,但是不是首发在这个论坛."
所以版主检查文章的原创性是完全合理的.即使这个区没有要求文章是原创,但是由于你自己在标题上标注了,就需要版主核查.
关于版主提出的那些名字上的矛盾,楼主也没有好好的做正面解释.

不过版主直接删除id的做法是欠妥的,如果对方没有其他id也借不到id上来呢?不就等于没有给对方一个解释的机会,要知道判断真伪即使证据很充分也是需要考虑"万一"的情况的,所以需要走责成当事人做解释的程序步奏.



  这是你在42楼的发言:“这2句话可是有些矛盾的,对于新人扣了威望就等于封掉了这个id .处理程序上有个小问题,这不是处理罐水贴,需要考虑这个程序步奏,不然真出了万一的事情,一次就说不清.这就是管理风险.

  你未对flemingxxx版主的操作有所异议,仅是指出程序上的瑕疵。否则依照你的行事作风,可能会为遭受到“冤屈”的会员掀起一场风波。况且即使予以会员“小渊”分辨的机会,又能够证明什么呢?证据已经十分明显,确为伪原创,所以在程序上这个可大可小的瑕疵,已经沦为细枝末节。
  所以我说,做事要以公道而论,不要偏颇,不要单纯的为了争论而争论。
  我自认无偏颇之处,所讲的一切引自该事件的帖子,完全就事论事。而你呢?
  拿出一部法律来压人。
  “数罪并罚”是否我随便想,已经感到厌烦此问题。最后重申:“我相信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并无问题。所以,我建立在道德标准之上的“随便想”,不知有无问题。至于现实中的法律,你再跟我谈它如何规定,只是让我感到好笑而已。”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6:00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4:52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4:30 发表
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你该不会又要讲,会员“小渊”没有说过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吧?
PS:我最后对你说一句:“我不认同法律,法律只融合了道德标准,却不能替代道德。历朝历代所以制定的律法万千,唯有道德不变。所以,我行事在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打击的情形,我以道德为判断标准。”
真不明白你又拿出这条例是什么意思,我在那张贴中明确说了他在标题上了用了"原创非首发"的字样,所以该版主检查其是不是原创是合理的.可是这个条例上说的是处理程序,必须先扣一些分再通知对方解释,可是问题是这件事情上恰恰该版主没有这样做,那时候版主并没有询问过该会员.难道你要说现在该会员承认了一些东西作为该版主那时候处罚的证据么?呵呵,可别让我说中了你是这样想的.
你说法律历代都变而道德不变?你又在想当然,每个时期的道德是一样的么?现在的道德就是以前中国古代的道德么?不得不承认你真敢说,道德不变化,现在的中国是遵循的孔子的那一套的么?台湾是遵循了,恰恰是中国在一段时间中根本就是反对的,*文化da 革命*中的道德就是完全和孔子的那一套不一样的,这是没有变化么?
你要说道德就说道德,而不要使用法律上的词语,你说法律上的"数罪并罚"我只能想你是在使用法律的概念.道德约束不了的事情就在法律上做规定,要求大家必须尊守,出台的法律都是具有广泛性的,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以需要每个人去遵守,道德是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要清楚这一点.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5:47 P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5:09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5:52 AM 发表

真不明白你又拿出这条例是什么意思,我在那张贴中明确说了他在标题上了用了"原创非首发"的字样,所以该版主检查其是不是原创是合理的.可是这个条例上说的是处理程序,必须先扣一些分再通知对方解释,可 ...
那个我又重新编辑了一下。因为又想到一些东西,但再发帖不适宜,所以添加上去。很烦。观念天渊之别,不想再试着说服你。我的话语建立在奉守道德的前提下,我认为这是做人的基本条件。至于道德是否变化,只给你一个解释:“大同小异。”而道德亦不是某一家言论可以代表的。争论已经变成你只知抓我言论中的弊病之处,而忘记事件本身。难道说该会员伪造原创,删除ID有错吗?倘若你认为如此,我只能够判定你现在处于不理智状态。因为你前面在该事件的帖子内的发言完全非是如此。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5:09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4:30 发表
 你未对flemingxxx版主的操作有所异议,仅是指出程序上的瑕疵。定则依照你的一贯作风,又有一场风波。况且即使予以会员“小渊”分辨的机会,又能够证明什么呢?证据已经十分明显,确为伪原创,所以在程序上这个可大可小的瑕疵,已经沦为细枝末节。
  至于“数罪并罚”究竟是否我随便想,我相信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并无问题。所以,我建立在道德标准之上的“随便想”,不知有何问题?而关于现实中的法律,你再跟我谈它如何规定,只是让我感到好笑。
还不知道谁干做愚民,连道德是不变的都说的出来,你从哪里看到的说道德不变了,*文化da 革命*中人的道德是古代那样的么,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出来划清界限,这种道德古代哪里有?真不知道你是在说话还是在做梦,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你现在还在为你使用错了"数罪并罚"狡辩,你真的连那为会员都不如,你根本就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你这样的坚持就是怕自己承认错误了也会有人要求删除你的id,而你要求删除人家的id也就是因为对方承认了自己的一些错误而道歉了,而你现在不敢承认自己错也是害怕于此把,我在前面贴子中说了这里没有人会要求删除你的id的,就是给了你铺垫,让你对自己的错误勇敢承认,可惜你不是也在把什么道德牵涉进来狡辩么?
我对那位版主的看法一直是很鲜明的,我没有继续追究也是因为从处理事情的角度考虑的,而你现在也在引用那张贴的东西,把该版主再次带了进来,不知道你是为了从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考虑么?按照条例中规定,就算你有足够的证据也需要pm当事人责令其解释,这是规定的处理程序,你不去遵守么,别人都比你笨么,非要设置这么麻烦的程序规程来麻烦自己?恰恰是因为有了经验才做这样的程序设置了,做到最大的公平,而你确信奉你那一条100%的东西,你的"数罪并罚"不是你也认为100%用的对么,可是错了没有?你还狡辩不承认么?
最后我的看法,你不是个诚实的人,只是个自己想当然的人.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5:48 P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5:15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6:09 AM 发表

还不知道谁干做愚民,连道德是不变的都说的出来,你从哪里看到的说道德不变了,*敏感信息过滤*中人的道德是古代那样的么,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出来划清界限,这种道德古代哪里有?真不知道你是在说话还是 ...
首先。我要对前面称呼你为“愚民”道歉。抱歉!是我语言过激,将争论上升至人身攻击的地步。
其次,“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这句话不敢苟同,我不知你是否认为这便是现代人所具有的道德。这样的事情,可以称之为“道德”吗?你在将“道德”与“道德标准”两种概念混淆。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5:23

:s_4: “则扣五点威望”六个字见到了吗?你为什么总喜欢抓着管理层的瑕疵不放呢?我前面提到,这个瑕疵是可大可小。假若会员受到冤屈,他可以小题大做,假若没有冤屈,便可以大事化小。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5:23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09 发表

那个我又重新编辑了一下。因为又想到一些东西,但再发帖不适宜,所以添加上去。很烦。观念天渊之别,不想再试着说服你。我的话语建立在奉守道德的前提下,我认为这是做人的基本条件。至于道德是否变化,只给你一个解释:“大同小异。”而道德亦不是某一家言论可以代表的。争论已经变成你只知抓我言论中的弊病之处,而忘记事件本身。难道说该会员伪造原创,删除ID有错吗?倘若你认为如此,我只能够判定你现在处于不理智状态。因为你前面在该事件的帖子内的发言完全非是如此。
事件本身很简单,该版主拿到了该贴是非原创的证据并扣了分,后搜索看到其申请管理人员,对有些话很气愤,所以直接删除了对方的id,请你不要在使用你所谓的道德把,你这样不尊重那个你给我看的伪原创的规定,你谈何道德,你不遵守该条例的处罚规定轻的说是砍掉了别人的id,在现实中就会害人性命,你这就是道德了么,.我看你这才是最不道德的,还配口口声声说道德,说自己"数罪并罚"是道德概念,你从哪里学的这么可笑的狡辩,谁看不出来你在故意的掩盖自己的错误.现在又说道德是大同小异,你刚才不是说道德历来没有变化么,怎么又大同小异了.没有变化应该是没有"小异"的啊.自己说的100%的话又占不住脚了么,继续狡辩.你到是别弄出这么多弊病啊,谁抓得到,这么多常识性的错误都被你犯了还说别人在抓你把柄.
还不知道谁不理智,为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啥说法都给出来了.就为了你那点面子么?你真的不如那个人,起码最后他还有了一些道歉.


就你的观点要说服我,看看这论坛你能说服几个人,自己不去遵守法律说成自己遵守的是道德,自己不遵守版规定也说成是道德,我看你自己才是最不道德的,破坏大多数人遵守的法律和论坛规定,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5:34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23 发表
:s_4: “则扣五点威望”六个字见到了吗?你为什么总喜欢抓着管理层的瑕疵不放呢?我前面提到,这个瑕疵是可大可小。假若会员受到冤屈,他可以小题大做,假若没有冤屈,便可以大事化小。
扣5点威望没有错,你难道不看前面的么,前面那些步奏你为何要省略,谁允许你省略的,恐怕是你自己把,你可能说那证据100%对,那是你自己认为的100%,我都说了管理层规定要扣一些分并通知对方解释就是明白会可能出来非100%的事情,也就是万一,你现在说这文章是伪的了,那是当事人来了,如果没有当事人在解释,你怎么就能肯定你的证据就是100%正确呢,比如说会不会你搜索到的证据也是该会员在其他地方发的呢?或者会不会有其他自己经验上考虑不到的地方呢?告诉你这完全可能,所以才有了伪原创的处理程序步奏,想自己省掉一个环节,就需要冒管理风险,比如对方用其他id投诉你,指出你处理违反规定的地方.这算是小事情,算是瑕疵么?在论坛上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别人的id提前死亡,对自己是小事情,对被删除id的人是么?正是有你这样想法的人存在才有了这样比较繁琐的处理程序,你不觉得么?
如果你是这件事情的当事人,估计你使用的狡辩方法就向现在一样,绝对不会承认的.因为你担心由于自己的承认而被进一步的处罚,你怎么能谈得出道德呢?你对道德的理解是不是不用在自己身上啊.我要告诉你,有一条最重要的道德就是诚实,对于诚实是没有办法用法律规定的,我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现在看来你没有遵守起码的道德,请你不要再和我谈什么道德了,谈法律可能对你更有利一些.现在你明白为什么要严格处罚程序了么?
引用:
其次,“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这句话不敢苟同,我不知你是否认为这便是现代人所具有的道德。这样的事情,可以称之为“道德”吗?你在将“道德”与“道德标准”两种概念混淆。
这就奇怪了,这种事情不是属于道德范畴么,古人要求儿女遵重长辈,尊重父母.而文化命的时候为了派别而举报自己的父母甚至自己参加批斗不是道德的事情么?那时候确对这样的行为给予表彰,也就是被当时作为好的道德看的.这不是时代的产物么?和古代一样么?你说的现代人是那个时代的人,我可是说的文化命中的人.别自己搞迷惑了.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5:57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5:50

这是关于你后面这些言论的最后一次回复。已经跑题了。
你能否向我解释一下这这个宇宙是存在绝对的吗?它看似永恒,只因我们没有见证过它的兴衰。也很难见到。所以它成为我们眼中绝对的存在。可是这是否只为相对的“绝对”,我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我说道德不变,又说大同小异,现在又说没有不变的东西,连自己也觉矛盾。
只是有没有“绝对”,这个问题无人可以回答。这是属于天地自然的至理。而我说无人可以回答,本身也可能有偏颇,因为谁也不知在前人后者中,会否有人晓得答案。
世事真要去论,往往没有答案。因为我们所可以做到的,就是创造过程。
这里再为前面说你是愚民道歉一次。真的很抱歉!那时失去耐性,才口不择言。
看你这几段话吧:“还不知道谁不理智,为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啥说法都给出来了.就为了你那点面子么?你真的不如那个人,起码最后他还有了一些道歉.就你的观点要说服我,看看这论坛你能说服几个人,自己不去遵守法律说成自己遵守的是道德,自己不遵守版规定也说成是道德,我看你自己才是最不道德的,破坏大多数人遵守的法律和论坛规定,才是真正的不道德.”你觉得它是否意气之语呢?
另,我的言论是否有弊病,你又是否在抓住弊病痛驳,相信大家可以看出。因为争论到了此处,已经与事件本身毫无关联,而我亦一直在跟随你的驳言走,希望尽量予以你满意的解释。可是我的能力却没有达到那种地步,所以不断出现弊病,不断被你持为把柄,而我又再次为弥补而继续解释,导致自乱阵脚,竟然口不择言,惭愧。
不过请你注意到一件事情,那就是这次的删除ID事件虽然在程序上不符,但结果没有错误。因此,虽然有些微值得诟病之处,却未算得大过失。而我前面亦讲到,若人治清明,则远胜法治。因为人治的弹性空间大,亦大大压缩罪犯可以利用逃脱制裁的空间。所以在人治之下,该版主在此事件上的小失误便可以忽略,而该无理取闹的会员亦可以删除ID。而纵然不删,如前面某位所讲,也要有相应处罚。
还有,你既然懂得现实中的法律,亦该知目前在网络上还是以道德作为衡量标准为妥。所以,我们还是要讲求人治为主,法治为辅。


纠正一点。文革只是一场清除异己的政治运动,本身即为不应存在。你据此判断现代人的道德,是否选择改革开放后更为合适一些呢?但若你是经历过文革的人,那么我不反对你采用文革期间的道德标准。


PS:我知道你还会继续驳的。不介意的。你的偏执,已将你带至容不得针对会员的事情,且不说这个投诉版主会否处理。因为你仍将我视做管理的一员,认为此帖会被版主通过,对吗?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7:13 AM 编辑 ]
作者: canory    时间: 2007-5-20 05:57

你们两个好像说了一晚了哦。我看都看累了,呵呵。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6:12

引用:
原帖由 canory 于 2007-5-20 06:57 AM 发表
你们两个好像说了一晚了哦。我看都看累了,呵呵。
他的辩才锻炼得不错,善抓漏失,使我察觉到自己在语言上许多薄弱之处,要赖日后积累经验了。



PS:回一下siiiis ,我最后那一楼确实相当跑题的说。因跑题本已有够远。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7:21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6:12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50 发表
这是关于你后面这些言论的最后一次回复。已经跑题了。
你能否向我解释一下这这个宇宙是存在绝对的吗?它看似永恒,只因我们没有见证过它的兴衰。也很难见到。所以它成为我们眼中绝对的存在。可是这是否只为相对的“绝对”,我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我说道德不变,又说大同小异,现在又说没有不变的东西,连自己也觉矛盾。
只是有没有“绝对”,这个问题无人可以回答。这是属于天地自然的至理。而我说无人可以回答,本身也可能有偏颇,因为谁也不知在前人后者中,会否有人晓得答案。
世事真要去论,往往没有答案。因为我们所可以做到的,就是创造过程。
这里再为前面说你是愚民道歉一次。真的很抱歉!那时失去耐性,才口不择言。
看你这几段话吧:“还不知道谁不理智,为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啥说法都给出来了.就为了你那点面子么?你真的不如那个人,起码最后他还有了一些道歉.就你的观点要说服我,看看这论坛你能说服几个人,自己不去遵守法律说成自己遵守的是道德,自己不遵守版规定也说成是道德,我看你自己才是最不道德的,破坏大多数人遵守的法律和论坛规定,才是真正的不道德.”你觉得它是否意气之语呢?
另,我的言论是否有弊病,你又是否在抓住弊病痛驳,相信大家可以看出。因为争论到了此处,已经与事件本身毫无关联,而我亦一直在跟随你的驳言走,希望尽量予以你满意的解释。可是我的能力却没有达到那种地步,所以不断出现弊病,不断被你持为把柄,而我又再次为弥补而继续解释,导致自乱阵脚,竟然口不择言,非常惭愧。
算了,你连宇宙都说到了甚至说到了玄学.我可不想做一些纯辩论的争辩.争辩是为了解决问题,这一直是我的主思想,论坛上有辩论的地方,可是我从来不发言就是因为不喜欢纯粹的辩论.
我对那位被删除id会员最后说的是"这样的解释算有了些"合理",现在我也使用这句话作为对你最后回复的总结.
如果我上面段话对你的打击很大,对你说声"对不起"不过仍然希望你仔细想想其中的含义.
言归正转,希望你不在坚持删除申诉会员的id.其他事情也会烟消云散.觉还要睡,饭还要吃.:s_8:
引用:
PS:我知道你还会继续驳的。不介意的。你的偏执,已将你带至容不得针对会员的事情,且不说这个投诉版主会否处理。因为你仍将我视做管理的一员,认为此帖会被版主通过,对吗?
哈哈,正好相反,我从一开始就不担心你的投诉会成功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论坛不太会做这样的决定的,这对论坛没有好处.如果谁要这样处理了也可能会带来非议,再说那位版主并不是完美的,原因已经在前面说出,不过不想再提.毕竟大的方面还是不错的.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6:19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6:28

我上当了……
细心的人或许能发现。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6:38

能争论到现在,主要就是你那个"数罪并罚"惹出的事情,我当然知道你说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说那人有了好几个罪合起来应该够删除id的,可是你引用了"数罪并罚"的法律概念,既然你这样提出,我只好认为你知道"数罪并罚"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再套用这件事情,可是你又自己说了那3条罪单独一条都不够删除的[这也是你自己给出的,是我的话我不会这么轻易做这样的结论].从这一点看就知道你是在使用"数罪并罚"的字面意思.你自己引入的概念最后打败了自己.这是什么?这就是想当然,不去严格的核对使用词语的真实含义,可能这词你也是从电视中或报纸中看到的.你这种习惯很不好的,不清楚的东西千万不要冒险引用,你冒险引用就是一种赌博心理,以为可以"蒙过对方.你在今天的争论中有很多次都是这样的,你冒险使用了不少你自己都不能确定概念和属性的词.看上去很华丽,可是实际作用一下就被人驳斥.华而不实的效果.
从论坛的角度来说,如果对方真的有几点错误的地方,是应该可以删除id的,因为这地方不是执行的法律,没有数罪并罚的概念,不过可以采用数罪累加的方法,数罪多了就删除.当然最好有个规定就更好.如果你说对方犯了几条罪应该重罚建议删除id,那么就没有后面这些话了.可是你用了"数罪并罚"的词,并且给这4个字打上了颜色特别提示我.
我觉得论坛是不会采纳你删除申诉人id的要求的,所以就针对你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说事情.证明你也会出错,证明你自己认为可能100%正确的事情也会出现"意外".这种意外恰恰从侧面说明了要宽容申诉者的意义.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6:47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6:39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6:28 发表
我上当了……
细心的人或许能发现。
上什么当?上也是上了自己的当,没有上我的当.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7:04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11:20 PM 发表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19 11:46 PM 发表
我没有觉得我是在胡闹 ...
:s_4: 我不够细心。[汗水]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7:26

你确实不够细心,这地方怎么了?我说"胡闹"确实是你说的,你引用为什么不引用完,你在第8楼上的话是这样的
引用:
如只是狡辩抗罪,亦或诽谤他人,虽然能够重罚,不过哪一条亦不至删除ID.但二罪齐犯,重中之重,可以禁其ID.
至于6楼所说的证据,那帖你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不明呢?我对你的认真不反感,但请将认真用在刃口。认真不等同胡闹。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你说对我认真不反感,但是请将认真用在刃上,认真不等同胡闹.
这不是你说的么?记性也不好?真不明白你上了什么当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07:35

:s_22:

小h,你个笨蛋,知道哪儿错了吧你……

siiis老兄极其擅长把人弄沟里

你还巴巴的一步一步被牵着鼻子往里掉

活该……

和siiis兄辩论是很锻炼脑袋的

你水平不够哇

还是先来我这里多交点学费,我先给你开个班提高下吧……

说一下:那件事已经完结了,大家不必再就事而谈。

看了一晚上两位的笔战,作为原创区的斑竹,有必要给两位一个说法:

原创区从来就没有版规明确规定必须有的如下步骤:
1 对伪原创的处理要先PM当事人,等待回应;
2 等待回应后再做扣分扣威望的处理

从来没有过明文硬性的如此规定,虽然我们提倡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基本上一直在这样操作。

为了对原创作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但,确实没有版规要求斑竹如此操作。

我在对待伪原创作品的判别处理上,基本上分两种:

1 非常明显的伪原创无须什么证明,直接就砍ID、移除文章;
在我那的置顶帖子里有每篇被封杀帖子的列表http://sis.06image.com/luntan/viewthread.php?tid=501702,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下
2 情况存疑,疑似抄袭行为但需要发帖者提供证据链。我会PM当事人,并在帖子里扣小分提醒,等待回应。无回应或其不能证明原创,删、移除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07:49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7:42

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8:35 AM 发表
:s_22:

小h,你个笨蛋,知道哪儿错了吧你……

siiis老兄极其擅长把人弄沟里

你还巴巴的一步一步被牵着鼻子往里掉

活该……

和siiis兄辩论是很锻炼脑袋的

你水平不够哇

还是先来我这里多教 ...
还是当管理时间欠了,才一月而已,明白的东西少。
嗯。他确实可以算做狡辩之士。
这种人,在古代可堪国士之谓。
PS:你有偷窥癖好的?居然盯着我看了一夜之久?[怕怕]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8:44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7:52

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7:35 发表
:s_22:

小h,你个笨蛋,知道哪儿错了吧你……

siiis老兄极其擅长把人弄沟里

你还巴巴的一步一步被牵着鼻子往里掉

活该……

和siiis兄辩论是很锻炼脑袋的

你水平不够哇

还是先来我这里多教点学费,我先给你开个班提高下吧……

说一下:那件事已经完结了,大家不必再就事而谈。

看了一晚上两位的笔战,作为原创区的斑竹,有必要给两位一个说法:

原创区从来就没有版规明确规定必须有的如下步骤:
1 对伪原创的处理要先PM当事人,等待回应;
2 等待回应后再做扣分扣威望的处理

从来没有过明文硬性的如此规定,虽然我们提倡这样的处理方式也一直在这样操作。

为了对原创作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但,确实没有版规要求斑竹如此操作。

我在对待伪原创作品的判别处理上,基本上分两种:

1 非常明显的伪原创无须什么证明,直接就砍ID,移除文章;在我那的置顶帖子里有每篇被封杀帖子的列表,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下
2 情况存疑,疑似抄袭行为但需要发帖者提供证据链。我会PM当事人,并在帖子里扣小分提醒。等待回应,无回应或其不能证明原创,删、移除
千万不要这样说.我一直说我不喜欢纯粹争辩,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
那伪原创的处罚版规定是他提供给我的,我查了一下是"舞文弄墨"区的,多少也是可以说明问题的.
最关键的是该版主自己说的那几句话,和实际的操作单,确实如版主说的,开始没有想扣死,只扣了28个金币后来看到了对方的查水员申请后愤怒而做了第2次扣分删除,这就是有问题的.

我没有直接对楼主提出的3点做直接辩驳,主要就是一开始就觉得他的提法不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可以看看这贴有没有一个红星,到现在一个都没有]也就不从这里如手,不过现在我针对对这3条说一下:
引用:
其一是伪造原创;
其二为狡辩抗罪;
其三则无中生有,诽谤他人。事情做错,就要有承担的勇气,却将事情向四处海扯,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
第一条伪原创是他被删除的id发的贴,和现在申诉的id有什么关系?
第二条该会员在争辩中并不是都没有价值的,最少知道了该版主在处理该id时候操作有些问题.
第3条诽谤不存在,就是投诉,不能把投诉说成是诽谤,不然什么事情胜利者都可以说失败者是诽谤了.
"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不是诬指,对处罚他的版主不满?满意才怪,不然怎么叫投诉.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7:56 AM 编辑 ]
作者: 湛蓝    时间: 2007-5-20 07:53

偶真佩服你们两个的,既然有这么多时间在做无谓的‘战争’既然知道管理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和不足,为什么不试图改变它?这样一味的辩论与事何补?说一百事,不如做一事来的实在。好好想想吧!光说不练,算哪门子英雄......您有这样那样的想法,‘执政’理念。好啊 !SIS是个求才若渴的地方,埋没不了你们。申请去,有了权限您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管理自己所属的版区了。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07:57     标题: 回复 #50 湛蓝 的帖子

他们才不会出仕呢:s_20:

一个狡猾狡猾的要死,小h

另个不清楚情况,但要出仕早就比我职阶高了


但俩人有一个共性,都爱较真儿,您是不知道当初小h做查水时也是……执著的狠呢

siiis兄辩才无碍,都清楚的


其实这也蛮好,本来上网图个啥,图一乐儿呗……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08:03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8:05

引用:
原帖由 湛蓝 于 2007-5-20 07:53 发表
偶真佩服你们两个的,既然有这么多时间在做无谓的‘战争’既然知道管理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和不足,为什么不试图改变它?这样一味的辩论与事何补?说一百事,不如做一事来的实在。好好想想吧!光说不练,算哪门子英雄......您有这样那样的想法,‘执政’理念。好啊 !SIS是个求才若渴的地方,埋没不了你们。申请去,有了权限您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管理自己所属的版区了
非要说这是战争?哪里会有无畏的.
让你说中了,我只会说,做不了的,动动口了.挣口舌之快.喜欢这论坛并不一定非要在管理位置上:s_8: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8:24 AM 编辑 ]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08:08     标题: 回复 #48 hszts 的帖子

引用:
PS:你有偷窥癖好的?居然盯着我看了一夜之久?[怕怕]
嘿嘿,你管我……想当初……现如今……

青山依旧在,只是近黄昏呐
引用:
让你说中了,我只会说,做不了的,动动口了.挣口舌之快.
siiis兄,存在就是道理,一人一个玩儿法么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08:10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8:22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8:52 AM 发表

千万不要这样说.我一直说我不喜欢纯粹争辩,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
那伪原创的处罚版规定是他提供给我的,我查了一下是"舞文弄墨"区的,多少也是可以说明问题的.
最关键的是该版主自己说的那 ...
一,伪造原创是针对其人,非指此ID,所以可列可不列,因其在辩解的过程中仍有假造证据之举。
二,这便是上面提到的,伪造证据,知错亦不悔改。他的辩解自非毫无可取,可是你既然晓得法律,应该知道法律不会因一个人有百善而宽一恶,况且此人的辩解纵有可取的地方,亦不过两三处。而其在道歉之词中,仍不肯承认伪造原创一事。
三,这句你可能理解错误,或许我原本应加个标点:“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我的意思是,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版主的解释亦易让人感到误会。然而问题在于,他扣除威望的决定,恰恰有规可依,建立在该会员确实伪造原创的事实之上,非但不算过错,还是依据行事。所以这位会员的行径构成有意中伤,兼且申诉的语气亦相当不客气,明讽暗刺,只差粗口。
我说过,此三条任哪一条也不致删除ID,是因三件事情任做单一,也不会令人感到其存闹事之心,亦不会令人感到气愤。可在伪造原创之后,假造证据,向来狡辩,不肯悔过,且对版主明讽暗刺,语气不善,则纵算无心之实,逾多也成有心之过。
这正是我以为他无理取闹的地方。而你觉得他的行为是否会使人感到如此呢?
这才是我想表达的,也算是对一夜的争论,对自己那混乱的思维做个总结。我的观点基本没变,认为有必要删除这个家伙,以做个警告。有冤屈无冤屈的人都跑来申诉,管理人员亦被搞怕的。
不过感觉一夜争论过来,得益处反不如那次交谈。所以冀望你也将观点总结一下,且告之于我,感激不尽的!哈。
PS:这帖已经跟投诉与否全无关系,只咱俩在打口水仗。:s_20: 不过这样灌水也不错。:s_22:
PS2:平心而论,该版主在处理之时,会使人感觉到掺入了个人情绪,正是这点使此次管理产生可以诟病的地方。可是依照版规,人家扣威望无错。:s_20: :s_20: :s_20: 此亦是我感觉到事情的戏剧性之处,只能讲这位版主懂得运用版规,毕竟未有因私废公,仍是称职的。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09:49 A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8:40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7:38 AM 发表
能争论到现在,主要就是你那个"数罪并罚"惹出的事情,我当然知道你说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说那人有了好几个罪合起来应该够删除id的,可是你引用了"数罪并罚"的法律概念,既然你这样提出,我只好认为 ...
其实许多词是被逼着拿出来的,本不甚了解。之前说话也有失漏之处。只能再说抱歉。昨夜确实未够冷静。惭愧,现在受教。
其实辩论的事情本就非我所擅长,个人还是向往玄学,适宜安静地思考那些缥缈无踪,欲求而难得的事物。
PS:居然现在才能见到你这帖的?[大汗]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8:45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8:22 发表

一,伪造原创是针对其人,非指此ID,所以可列可不列,因其在辩解的过程中仍有假造证据之举。
二,这便是上面提到的,伪造证据,知错亦不悔改。他的辩解自非毫无可取,可是你既然晓得法律,应该知道法律不会因一个人有百善而宽一恶,况且此人的辩解纵有可取的地方,亦不过两三处。而其在道歉之词中,仍不肯承认伪造原创一事。
三,这句你可能理解错误,或许我原本应加个标点:“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我的意思是,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版主的解释亦易让人感到误会。然而问题在于,他扣除威望的决定,恰恰有规可依,建立在该会员确实伪造原创的事实之上,非但不算过错,还是依据行事。所以这位会员的行径构成有意中伤,兼且申诉的语气亦相当不客气,明讽暗刺,只差粗口。
我说过,此三条任哪一条也不致删除ID,是因三件事情任做单一,也不会令人感到其存闹事之心,亦不会令人感到气愤。可在伪造原创之后,假造证据,向来狡辩,不肯悔过,且对版主明讽暗刺,语气不善,则纵算无心之实,逾多也成有心之过。
这正是我指他无理取闹的地方。
你啊,你说的"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这不对么?事实上该版主明确说了是搜索到对方申请管理人员的贴,对他里面的话愤怒而又再次扣其威望的,你怎么就不好好看看那位版主的话,和具体的那个操作,你再对照有关的版规,看看是不是该版主一开始就要扣对方威望删除其id.这明显是有问题的.你不想想这位版主的话告诉我们什么,告诉我们他开始做的确实是按照有关的处罚程序先扣对方一些分并通知对方解释的,后来的情况使其愤怒而又扣了分,你说这能不算偏见么?他能不知道对方可能根本就没有id上来申诉么?
人家道歉了,也说不要那id了,这已经实际承认了一些东西,为何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去理解对方一下呢,非要对方把头磕在你面前说自己错了你才满意么?
"扣除威望的决定,恰恰有规可依,"该版主自己都说是因为那张申请管理人员的贴子而愤怒删除的[扣的威望],这就是有规可依么?他自己都这么说了,你怎么还非要给个什么规定.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0 08:59 AM 编辑 ]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08:50

你们俩,洗洗PP擦擦脸,该吃早饭了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8:55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9:45 AM 发表



你啊,你说的"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这不对么?事实上该版主明确说了是搜索到对方申请管理人员的贴,对他里面的话愤怒而又再次扣其威望的,你怎么就不好好看看那位版主的话 ...
我又编辑了,你再看一下。我发现这位版主很聪明,他懂得运用版规,所做的事情也没有超越版规赋予他的权限,伪造原创确实要删除ID的。而该会员偏既有伪造原创的事实在先,又狡辩及假造证据的事实在后,所以虽然他有掺入个人情绪,却仍使得整件事情变得戏剧化,导致他可称一名合格的管理者,而在程序上的失漏,反遭缩小至一定程度。我这帖亦不针对版主,单指会员“小渊”个人的行为,确实有值得非议的地方。RP也很难令人信服。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0 10:07 A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09:26

hszts   

不说了,都休息把,下午还有事情,你也早休息:s_8:
还有mich你也辛苦,也休息一下:s_8: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09:36

嗯.昨晚本来要码点东西玩的,结果时间全浪费了.看今天有没时间吧.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09:57     标题: 回复 #60 hszts 的帖子

敢不给我码出来

打嘴仗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不管你

但是说好了的字你可不能拖欠

不然,你看我咋扣你的分:s_22: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0 10:08

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10:57 AM 发表
敢不给我码出来

打嘴仗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不管你

但是说好了的字你可不能拖欠

不然,你看我咋扣你的分:s_22:  
严禁编辑!这是证据,公报私仇。还是快点交钱私了吧。看你也是个裸奔的主儿,把贡献当了钱,作为我遭到惊吓之后的精神损失费吧。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20 11:03

子,曾经曰过···两位高人!晕!:s_6:
作者: woseve    时间: 2007-5-20 11:03

hszts兄和woaisis兄的辩论过程没有细看,但这个事情原委多少了解一些,斗胆说几句话:
1、hszts在帖子中的标题和起初所阐述的删除ID的意愿和过程的确有些不妥,个人不不支持。
2、hszts在帖子最后坦诚了自己的疏漏,还是颇具侠风的,是个实诚人。
3、两位帖子里有相当一部分是跑题的,还牵涉到个人攻击,这不妥。
4、热烈期待高水平的辩论。
5、删除申诉ID的事情请不要再提了,文区版版们别意气用事,是人才还是要全力吸纳的,看全局、看长远,别拘泥一时一事。试试做到:清晰出示非原创证据;细心温和的联系作者以弄清事情原委;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文人矜傲,自古以来有之,让其深深知错又不伤及管理权威;干净利落处理管理过程,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和一些ID启动资金,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作者: woseve    时间: 2007-5-20 11:09

引用: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9:08 AM 发表
青山依旧在,只是近黄昏呐
M大,我记得这句好像是“青山固然在,只怕没柴烧”噢。
作者: woseve    时间: 2007-5-20 11:11

引用:
原帖由 安子 于 2007-5-20 12:03 PM 发表
子,曾经曰过···两位高人!晕!:s_6:
这是纯粹和主题无关的灌水,建议版主扣老安点分让他紧张起来。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20 11:13     标题: 回复 #66 woseve 的帖子

子,曾经曰过···你还不算狠,没有建议版主删我ID啊!:s_20:
作者: canory    时间: 2007-5-20 11:32

引用:
原帖由 woseve 于 2007-5-19 10:09 PM 发表


M大,我记得这句好像是“青山固然在,只怕没柴烧”噢。
我记得是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或者

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11:49     标题: 回复 #64 woseve 的帖子

引用:
5、删除申诉ID的事情请不要再提了,文区版版们别意气用事,是人才还是要全力吸纳的,看全局、看长远,别拘泥一时一事。试试做到:清晰出示非原创证据;细心温和的联系作者以弄清事情原委;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文人矜傲,自古以来有之,让其深深知错又不伤及管理权威;干净利落处理管理过程,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和一些ID启动资金,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请放宽心,我们处理类似事件是给当事人机会申诉的。意气用事则会尽量避免。

一般处理伪原创我都会提供相关证据出来,哪儿能空口白牙就能污人清白呢,坚决不可。

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此类处理我已经做过的,怕BOSS骂,没敢宣扬。只是鄙人穷困,启动资金……嘿嘿……谁赞助我点?







楼上的老几位都涉嫌版聊,需要处理,8过如果给点好处我的话……

可以考虑给你们讲情并且不打小报告给BOSS。考虑下?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11:58 AM 编辑 ]
作者: flemingxxx    时间: 2007-5-20 12:53

呵呵,没想到我处理个伪原创竟然惹来这场精彩辩论。:s_22: 其实不是我的功劳,要归也的归“小渊”,没有他的屡屡申诉,事情也不会弄这么大。
那个gsgty的ID如果删了就删了吧,至于“小渊”这个ID留着也无妨。
我的处理方式确有不妥,第二次的扣威望带有个人情绪。
化干戈为玉帛,如果这两个ID后面的人能看到我的留言,申诉过程中的种种用语我不会计较,希望你也能不计前嫌,继续支持SIS,继续支持文区。
作者: eee222ee    时间: 2007-5-20 13:56

这个帖子我也一直在看,这个是我的新号(斑竹赠送的,注册44天啥也没,又要重新来过,好不容易升了1级,痛苦)
这件事情其实我个人认识还是要看是为什么引起来的,如果我开始发帖就是恶意骗积分的话,那删号是应该的,如果不是话,斑竹也不会送我个ID重新开始了,当然,这个只是人情,并不是说我开始就是对的,我gsgty这个号发的帖子很多人知道了这事都去看了,除了那个引起争议的贴外,其他的还是可以的,也可以说我那个号在注册的2天时间里,发的160多个帖子,得来的800多JB,4级 并不是靠灌水,或者发些无意义的帖子赚来的积分,努力还是有的。可能斑竹也是考虑到上面这些才让我重新来(还好我也只注册了2天,重新来过的话,3天还是可以升回4级的),好了,看了这么多也该结束了。文章还是我的最爱,另一篇帖子这几天就可以写完了,希望大大在给我个高分,超过上次给的670(哈哈哈哈,贪心了点吧!!),让我早点升回4级


希望这事也就到次为止吧,网络只是虚拟社会,这个论坛又是非赢利的,大家都是免费出力,为了一点点业余爱好才到一起,较不的真,言论中牵扯到现实的问题就很没必要了,之所以我那个帖子让这么多人关注,各种意见都有,也就说明大家都希望能有个好的结局,不然没必要去争论什么,不是属于刷墙,发病毒这类的事情,自然会有人关注,这个也是论坛开明的体现吧。

[ 本帖最后由 eee222ee 于 2007-5-20 03:14 PM 编辑 ]
作者: 一帘风月    时间: 2007-5-20 14:46

引用:
原帖由 flemingxxx 于 2007-5-20 01:53 PM 发表
呵呵,没想到我处理个伪原创竟然惹来这场精彩辩论。:s_22: 其实不是我的功劳,要归也的归“小渊”,没有他的屡屡申诉,事情也不会弄这么大。
那个gsgty的ID如果删了就删了吧,至于“小渊”这个ID留着也无妨。
...
这位版版之前未能谋面,但就这段话让人肃然起敬,有见识有担当,谁人没处理事情没有星星点点偏差的,悟得就好,很让人赞叹。:s_13:
作者: 安子    时间: 2007-5-20 15:02     标题: 回复 #69 mich 的帖子

子,曾经曰过···启动资金我赞助5000,钱虽不多是个心意,要的话PM我,到悬赏区转账。
(其实早就想拿点钱出来做点实事了,放银行存着也没用)
作者: eee222ee    时间: 2007-5-20 15:21

谢谢老安了,以及建议区的斑竹,我的贡献得到了你们的认可是我最高兴的事,带来的麻烦也有,毕竟在这里我前后才来了4天,很多东西都要重新学习,无规矩不成方圆。尤其对我这样的小狼来说,想写些东西还是不容易的,主观没过错还是很多人都能理解的,建议区和原创区的3个斑竹还是给了我很多鼓励的话,SIS还是有很多人性化的一面,在虚拟社区能做到这点还是很不容易的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15:34

引用:
原帖由 flemingxxx 于 2007-5-20 12:53 发表
呵呵,没想到我处理个伪原创竟然惹来这场精彩辩论。 其实不是我的功劳,要归也的归“小渊”,没有他的屡屡申诉,事情也不会弄这么大。
那个gsgty的ID如果删了就删了吧,至于“小渊”这个ID留着也无妨。
我的处理方式确有不妥,第二次的扣威望带有个人情绪。
化干戈为玉帛,如果这两个ID后面的人能看到我的留言,申诉过程中的种种用语我不会计较,希望你也能不计前嫌,继续支持SIS,继续支持文区
...
非常欣赏flemingxxx的这张回复,本来很担心睡起来后再和flemingxxx有争论,毕竟这贴中又涉及到他不少内容.看到这些话,心里放心了不少.flemingxxx的胸怀是宽阔的,对事情看法是客观的,诚恳的,非常欣赏,佩服,祝你身体早日康复.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0 15:43

引用:
原帖由 woseve 于 2007-5-20 11:03 发表
hszts兄和woaisis兄的辩论过程没有细看,但这个事情原委多少了解一些,斗胆说几句话:
1、hszts在帖子中的标题和起初所阐述的删除ID的意愿和过程的确有些不妥,个人不不支持。
2、hszts在帖子最后坦诚了自己的疏漏,还是颇具侠风的,是个实诚人。
3、两位帖子里有相当一部分是跑题的,还牵涉到个人攻击,这不妥。
4、热烈期待高水平的辩论。
5、删除申诉ID的事情请不要再提了,文区版版们别意气用事,是人才还是要全力吸纳的,看全局、看长远,别拘泥一时一事。试试做到:清晰出示非原创证据;细心温和的联系作者以弄清事情原委;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文人矜傲,自古以来有之,让其深深知错又不伤及管理权威;干净利落处理管理过程,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和一些ID启动资金,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后半夜已经疲倦,可能有些话说过了,还好都及时互相提醒,及时调整.没有酿成惨祸.:D
作者: tjhxc    时间: 2007-5-20 17:01     标题: 建议关闭

看这么多高手论剑受益匪浅,大家的理性和讨论的真诚实在是论坛的大幸。个人感觉其实每个发言的都是在为SIS着想,目标是共同的。都是在维护好、发展好SIS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着激烈的思想碰撞。作为论坛的管理者之一,俺真的感觉到承载的责任之重大。论辩各方的机巧和水平真让俺感觉汗颜,参与管理水平如此之高的论坛有点心虚了,呵呵。
作者: y4895795    时间: 2007-5-20 18:09

看了这么多,我对版主能够为一个普通的申诉辩论这么久感到很开心,这说明版主们确实很重视会员的申诉和建议.
那我也说两条,那个人的申诉贴我也有看,确实是在狡辩,但是当时的版主处理问题也确实没有按照规矩来进行.那么,按照道理来说,管理员的犯错被视为优先,所以删除帐号的行为因该被视为错误的行为.而在这里又提出要删除申诉人的帐号,那么,既然上边说了删除帐号是错误的了,所谓的诬告或者诽谤也不应该成立.
对于数罪并罚的概念,我认为woaisis兄说得很有道理,再说现在SIS的帐号也不能随便注册了,其实也可以看成是死刑了.
希望这次时间能够给各位版主提个醒,以后都能按照规定来做.不要一下子就把帐号删除.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20:24

晕了,啃完杂面窝头喝完面糊汤

想着来逛逛吧,居然这楼还在盖,都快100层了……

越来越觉得SIS是人才济济

我说,各位大才也都别闲着

兄弟有个想法,好久了,在这里借楼说说



前阵子文区人力有些不足,现在基本上调整过来了

有心在文区弄个主题征文活动

即使不是全文区,也要在  风流情色-色情文学的原创 版区搞

我尽量拉上 舞文弄墨 版区的故事书斑竹一起弄

体裁估计不限,只要是原创的文字就OK

希望到时大家可别拉稀摆怠

打嘴仗的和隔岸看火的兄弟们都来

弄好了,我们给大家申请文学风流菜籽的牌牌



兄弟们对这个想法有什么意见建议的

跟帖提提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08:26 PM 编辑 ]
作者: eee222ee    时间: 2007-5-20 20:30

哎~~我这个号是准备要长期潜水了,写都会丢人啊,没事就发点回帖好了,其他的可不敢写
作者: 毒药    时间: 2007-5-20 20:46     标题: 回复 #80 eee222ee 的帖子

根本没那必要,谁知道你老兄长啥样儿?住哪儿?

你还怕谁明儿打你家门上去么?

玩的开心就是了

只要不犯规,谁还敢怎么着你

网络又不是真实社会……



开心了,想挠两嗓子了,就随便码

码的好,照样有分加

码的精彩,照样有人喝彩

码的实在精彩,我帮你弄牌牌


[ 本帖最后由 mich 于 2007-5-20 08:47 PM 编辑 ]
作者: eee222ee    时间: 2007-5-20 20:56     标题: 回复 #81 mich 的帖子

呵呵 我到不是顾虑这个,只是有点郁闷罢了,让大家 有个轻松的环境,还是先潜下吧,否则我又会一天发120个帖子,赚个几百JB了,明天在瞧瞧有啥好写的

[ 本帖最后由 eee222ee 于 2007-5-20 09:58 PM 编辑 ]
作者: tomeagle    时间: 2007-5-21 11:00

hszts ,晕了吧,挺有意思。两位累不累。
前几天和woaisis的马甲就图片原创辩论了几次,感到好无聊。
woaisis的马甲太咬文嚼字,辩来辩去,感到纯粹是码字,偏离主题,没有实际意义,不再说了。我欲不争,谁与我争锋。hszts,众人心中有杆秤,大家都明白。:s_8: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2:05

引用:
原帖由 tomeagle 于 2007-5-21 11:00 发表
hszts ,晕了吧,挺有意思。两位累不累。
前几天和woaisis的马甲就图片原创辩论了几次,感到好无聊。
woaisis的马甲太咬文嚼字,辩来辩去,感到纯粹是码字,偏离主题,没有实际意义,不再说了。我欲不争,谁与我争锋。hszts,众人心中有杆秤,大家都明白
呵呵,到现在你还没有觉悟,还在说我偏离主题,我在告诉你,我根本就不喜欢纯粹的争论,争论都是建立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的,关于和你争论"原创"的问题,你自己再去看看我是不是围绕着解决实际问题基础上的,首先要承认"水印原创"情况的实际存在,通过一定概念上的延伸补充而解决它,这就是争辩的中心,而你呢,你在争论的什么,你的争论完全是纯粹原始定义上的,没有变通没有为解决问题找想,承认你说的就等于根本解决不了实际出现的问题.到现在还不明白,还在这里说hszts,自己去看看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哪条不在是咬文嚼字,为什么你和我争论'原创"不松口,你不是一直咬着生活中的原始"原创"定义不放么?是我在咬么?真好意思说我的争论"没有实际意义"恰恰是你对原创的理解失去了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你在争论中有一次说到如何解决"水印原创"的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么,把这种水印原创方式做为转贴的说法就很合理么?转贴少了几道的工序把它们算成一起才叫奇怪.这样归类比把这种情况归为"水印原创"不合理的多.反对的人会更多.这就是真实的情况.可是由于"水印原创"普遍存在性和其具有的特殊功能使我们必须要解决这种问题.找出目前比较合理和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解决办法才是关键,不然的话就会把这种情况扔到一边不去管,隐患更大.概念定义是人在一定环境下定出的,也不是一成不变.各种各样的定义都是存在被修改补充的可能,就是因为实际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新生事物的出现,例如互连网的出现],人们对事物的理解有了更多的认识..大家心里当然有杆秤也会称出你说的话有几斤几量.
既然说辩论的无聊为什么还要在发此有争议的文字,看样子还是不甘心,注意到你使用了"辩论"一词而我从来就不喜欢用这词,我都是使用"争论"."辩论"往往是纯粹性的,比如论坛上的辩论区,那地方我从来不去,辩论一天也解决不了论坛上的实际问题,如果谁不是为了解决论坛上的实际问题为前提的,最好别和我争论,可以直接去论坛辩论区发贴.

关于我和hszts的争论,为什么我没有直接去驳他提出的3点而去抓其出现的漏洞,就是要告诉大家,谁都可能犯错,主观认为的100%的事情是靠不住的,经验会帮助人,经验上的不足也一样会害了人,所以管理人员处理问题的时候要严格遵守论坛给出的处罚程序,不可以随便省去其中的环节,以免出现万一的情况,而实际情况确实会出现存在侥幸想法的管理人员省去某个处理环节的[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完全杜绝],所以对于申诉者来说就需要宽容些.这就是我要争论和表达的主要思想,在争论的绝大部分中我都是围绕这主题思想说的,请大家正确理解.仔细阅读.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1:13 PM 编辑 ]
作者: ggjjbb2007    时间: 2007-5-21 12:19

没见到连接不好说。
如果你说的属实,不用三条,就第一条ID也是必删无疑的。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2:28

引用: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2:19 发表
没见到连接不好说。
如果你说的属实,不用三条,就第一条ID也是必删无疑的。
如果有一条够上删除的还争论什么,直接删除好了,谁也没有意见.
楼主要删除的是对方申诉的id,使用伪原创的是已经被删除的id.
最好看看详细内容再.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1 12:38

83楼\84楼,我们都尽力做到对事不对人,不要因在事情上立场不同,导致人人之间也对峙.
86楼没有讲错,这三条任一都不够删除ID.可是那个申诉ID在申辩过程中仍然犯有过失,这样的申诉ID,便应给予一些惩罚,以示警告之意.实际上我在发此帖时,也知道很难投诉成功,但确实抱有侥幸.感谢LS那位,使我更注意区分感情与理智.
作者: ggjjbb2007    时间: 2007-5-21 12:52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1:28 PM 发表

如果有一条够上删除的还争论什么,直接删除好了,谁也没有意见.
楼主要删除的是对方申诉的id,使用伪原创的是已经被删除的id.
最好看看详细内容再.
----------
刚见了下原文章和那小渊的申诉---回复 #31 mich 的帖子


呵呵 斑竹啊,他的后面和我已经没任何关系了,我只引用了他前大概400多字的,后面的和他的作品全部不一样啊(后面的已经发在第2页了)

如果是这样,那就算了,无话可说

鄙视那个删ID的斑竹,扣声望,扣积分居然是因为说别人吹牛??哈哈哈哈

---照他说的引用400多字而且以原创非首发的标题发布,在他发布的文章中他自已的东西并不多,而且后面的东西不是同时发布,第一时间以伪原创判定没错。

另外提醒一下借用他人构思然后自已发挥的原创不要全文引用而且要尽可能把自已的东西表达出来,这类作品没有完成最好不要发布。

对文区的版主表示敬意,工作认真负责,对原创的把关严格。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3:03

引用: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2:52 发表

----------
刚见了下原文章和那小渊的申诉---回复 #31 mich 的帖子


呵呵 斑竹啊,他的后面和我已经没任何关系了,我只引用了他前大概400多字的,后面的和他的作品全部不一样啊(后面的已经发在第2页了) ...
那人对已经道歉默认了处理的正确性,这都没有什么好说的,我们争论是因为楼主提出要删除他申诉的id.

关于我和hszts的争论,为什么我没有直接去驳他提出的3点而去抓其出现的漏洞,就是要告诉大家,谁都可能犯错,主观认为的100%的事情是靠不住的,经验会帮助人,经验上的不足也一样会害了人,所以管理人员处理问题的时候要严格遵守论坛给出的处罚程序,不可以随便省去其中的环节,以免出现万一的情况,而实际情况确实会出现存在侥幸想法的管理人员省去某个处理环节的[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完全杜绝],,所以对于申诉者来说就需要宽容些.这就是我要争论和表达的主要思想,在争论的绝大部分中我都是围绕这主题思想说的,请大家正确理解.仔细阅读.



请大家一定注意争论和辩论的区别,辩论往往是没有最后处理结论的.我们看到很多辩论的话题,实际上都是根本给不出最后结论的,在电视上可以看到一些大专辩论,最后淘汰对方并不是因为胜利者持有的观点正确,而是因为对方在"辩"的技巧上的胜利,让对方出现了错误或答非所问的情况.就好象最后我和h争论到最后,他给了我一段宇宙玄学的东西,我回复他意思就是说不能在继续下去了,就是因为宇宙玄学根本就辩不出个结果,和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了多大关系,当然了我也能从自己的角度理解h说的意思.并不是每个申诉者都知道怎么去说自己的问题,往往都是从感情的角度为自己喊冤,这就需要旁观的热心会员去帮一下,只有让申诉者没有申诉的顾虑才可能从各种申诉事件中去发现论坛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更好的为会服务.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1:34 PM 编辑 ]
作者: ggjjbb2007    时间: 2007-5-21 13:25

呵呵,弄错,那伪原创不是小渊发布的,小渊只是为那人申诉,如果不是无理取闹自然也没有删除的必要。

世上没有百分百的事,判定之前老是去考虑万一会让版主的工作难度加大,文区的版主判定伪原创自然有他们认为合理公正的方法,有拿得出手的证据,如果觉得不是十分明确可请文区别的版主一同确定。

对伪原创不要手软,对于论据确凿的伪原创投诉的机会也不要给直接删除得了。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3:49

引用: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3:25 发表
世上没有百分百的事,判定之前老是去考虑万一会让版主的工作难度加大,文区的版主判定伪原创自然有他们认为合理公正的方法,有拿得出手的证据,如果觉得不是十分明确可请文区别的版主一同确定。

对伪原创不要手软,对于论据确凿的伪原创投诉的机会也不要给直接删除得了。
这里面有个量的问题,这不是大量的客观的灌水贴,可以不考虑这种程序环节直接删除[实际也有管理风险不过很小了,灌水贴都比较客观,可以不去管,这就是从实际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的,要是为了纯粹的辩论就会强调处理删除罐水贴的id也要给个这样的程序环节],往往错的地方不多.现在是针对文章的伪原创做判断,伪原创的情况本身就不多,而且情况要比纯粹的符号之类的灌水复杂,这种"万一"的情况机会就会加大.管理人员又是流动性很强的,今天的管理人员经验很足,可是下一次上来的管理人员经验不太足怎么办?这就是为什么要走一定的处罚程序的原因,在文区有的原创区就有明确的这样的处罚过程的条例,那可不是随便写的,
我在这里争论了这么长时间就是要说,自己当时认为是100%判断正确的事情,往往会出现万一的情况,认为100%正确是因为自己的经验,出现万一的问题也是因为经验,是经验不足,没有遇到过"万一"的新问题新可能.
你说"对于论据确凿的伪原创投诉的机会也不要给直接删除得了",你这样规定就会造成人祸,流动的管理人员,你都保证每一批的都是好样的都是经验充足的么?保证的了么?不从制度上规则上去归避管理风险,难道去靠每个人的觉悟和道德么?

举个有点敏感的例子,就好象我们党的党员在解放后[在经济上]都是比较好的,很少有什么贪污腐化的事情,也是没有多少机会,所以也没有建立什么相关的制度,靠的就是人的觉悟和道德,可是改革开放后呢,在相当的一段时间中还是坚持靠党员的觉悟和道德,最后怎样,不用我说,现在就是在补这样制度上的漏缺,大量的规范制度补充规则.因为觉悟和道德这东西不是好的依靠.[当然有人说和监督机制也有关系,但那不是我们讨论的,太敏感]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2:19 PM 编辑 ]
作者: tomeagle    时间: 2007-5-21 13:58

woaisis的马甲,兄弟一写就长篇大论,不过在我看好像没什麽意义。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中岁颇好道,晚家南山陲。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偶然值林叟,谈笑无还期。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4:06

引用:
原帖由 tomeagle 于 2007-5-21 13:58 发表
woaisis的马甲,兄弟一写就长篇大论,不过在我看好像没什麽意义。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中岁颇好道,晚家南山陲。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偶然值林叟,谈笑无还期。
我是在长篇大论,我是在用自己的经验努力说明一些事情,你又在做什么呢?你只会冷嘲热讽,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可惜冷嘲热讽的精髓你也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

你下面这段诗到是有意义.可惜不是你写的.
你看有意义与否我已经没有了兴趣,因为你的看法已经不再重要,可以忽略不计.就好象处理论坛恶意灌水id一样,直接删除.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3:29 P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1 15:05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2:03 PM 发表

请大家一定注意争论和辩论的区别,辩论往往是没有最后处理结论的.我们看到很多辩论的话题,实际上都是根本给不出最后结论的,在电视上可以看到一些大专辩论,最后淘汰对方并不是因为胜利者持有的观点正确,而是因为对方在"辩"的技巧上的胜利,让对方出现了错误或答非所问的情况.就好象最后我和h争论到最后,他给了我一段宇宙玄学的东西,我回复他意思就是说不能在继续下去了,就是因为宇宙玄学根本就辩不出个结果,和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了多大关系,当然了我也能从自己的角度理解h说的意思.并不是每个申诉者都知道怎么去说自己的问题,往往都是从感情的角度为自己喊冤,这就需要旁观的热心会员去帮一下,只有让申诉者没有申诉的顾虑才可能从各种申诉事件中去发现论坛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更好的为会服务.
我扯到那段玄学相关的话语,是因已跑题有够远,不打算再继续,所以讲出一段最跑题的。同时也想说一件事情,便是当“绝对”、“相对”丧失本质的区别,或说无法判断此种区别时,是非对错同样亦变得如此。
人们行事往往有情绪掺入其中,可是人也正因富有情绪而美。对于每个人而言,相信自己便是正确,但也非正确。接触到玄学之后,察觉事情可以很简单,也可以极复杂。简单是因事情往往只有两端,复杂是因不知人的抉择在哪端,而以人性的善变,亦未固一隅。像是“物极必反”、“月盈则亏”等词语都隐约涉及到这种玄理。我不知如何表达这种意思,只有尽力做到平静地对待事情。人心每刻极尽变化,可能眨眼之内天翻地覆。

我们在判定事情时,是以自己过往的经验作为标准,也即以己之心度人。这样的判断极可能有失公正。而我在看过该会员的发言后,觉得至少七成的可能性为伪造原创,故才认定他在狡辩抗罪。不可否认,版主在其中掺杂了个人情绪,可是他的应对措施是否正确呢?在版规的参照下,可以说没有错误。既然结果能算正确,该会员伪造原创的事实应成定局,再狡辩并将主要话题牵扯到版主是以偏见删除他的ID上,便含有无理取闹的意味。因为我们需要相当注意的一点是,他申诉的重心应是针对原创文章是否抄袭剽窃,这是一次申诉事件,而单纯的非投诉事件。所以我以为他在转移整个事件的重心,借用版主掺入个人情绪的些微过失,博取同情,以掩饰他伪造原创的行径。我不能肯定他有此种用心,但也不以为他没有这种用心。
PS:两天过去,居然仍在继续盖楼。:s_20: 主要想让你看一下最后一段话。你觉得我的判断是否正确,因为我正是以这个判断来认为他在无理取闹的。可是说实话,我现在也开始动摇。因很难讲该会员会否由于在ID突遭删除的情形下,察觉版主有加入个人情绪,所以感到愤怒,以致偏移了申诉的中心。这是我之前忽略的,惭愧。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1 04:09 P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5:11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5:05 发表

我扯到那段玄学相关的话语,是因已跑题有够远,不打算再继续,所以讲出一段最跑题的。同时也想说一件事情,便是当“绝对”、“相对”丧失本质的区别,或说无法判断此种区别时,是非对错同样亦变得如此。
人们 ...
我引用你那段宇宙玄学的话的意思用来说明我自己的争论方式是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为了辩论而辩论,你说到了宇宙和玄学我就没有跟你的话题继续下去就是因为这一点,宇宙和玄学的东西目前不可能有答案的,不可能继续这条路去说.

其实你后来应该也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了宇宙和玄学,就好象那 位伪原创的会员在辩解的时候会最后说到了其他的.都是一样的心境,作为申诉者都是尽可能的用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去说.不过观众是看的清楚的,也会有公平的看法,所以申诉者也不会太离谱的去辩解.都还要点面子,除非不在这里呆了,破罐子破摔.就象上次那为伪原创的人,直接骂人走人.这也是我一直强调要给申诉者宽容的说话环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说不死人的.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3:19 P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1 15:34

引用: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4:11 PM 发表

我引用你那段宇宙玄学的话的意思用来说明我自己的争论方式是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为了辩论而辩论,你说到了宇宙和玄学我就没有跟你的话题继续下去就是因为这一点,宇宙和玄学的东西目前不可能有答案的, ...
狡辩并不与忽略事实划上等号。或许是你未注意到语言结构,亦或在玩文字游戏。若是后者,你应晓得我指哪点。:s_4: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5:47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5:34 发表

狡辩并不与忽略事实划上等号。或许是你未注意到语言结构,亦或在玩文字游戏。若是后者,你应晓得我指哪点。:s_4:
你说我玩文字游戏的意思是不是说我抓住你的"数罪并罚"等字眼上的使用漏洞.这一点不假,可是我一再说我没有直接去针对你的那3点本身就辩驳,而抓到你的引用错误入手就是要说明一点,人都会出错,主观判断上100%认为对的东西也会有"万一"这就需要在处理程序上去完善堵截.这一点上我没有跑题,而是使用方法不同.你最后说到了宇宙和玄学的意图不也是存在"狡辩"的意思么,想把我拖进这种根本没有结论的争论主题中去,达到不了了之的结果.这就是我不喜欢纯粹辩论的原因,纯粹辩论最后的胜负往往不是体现在事情本身上的,而都是以辩论技巧娴熟一方获胜.你的宇宙和玄学的主题就合适这种辩论,可是打死我我也不会参加这种辩论.

[ 本帖最后由 siiiis 于 2007-5-21 03:55 PM 编辑 ]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1 16:06

引用:
其实你后来应该也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了宇宙和玄学
我相信我的语言可以表达我的意思,那就是在谈及玄学之前,在“数罪并罚”一词上,我确是依照字面意思来理解,你的言论是正确的,这点我必须承认。
而我所指,是在谈及玄学时,已晓得跑题过远,争论偏移歧途,所以便做了一次扯得最远,以示终结之意。我的语言结构应该未让人可以误会至某种地步。你在打这句话时,可能非只想给我一人看。因若是我后来才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玄学,则含有认为争论已欠奉把握,所以转移话题之嫌,在旁人观来,自然而然以为我主动弃械;而若在当时我便已决定讲及玄学,则含有将话题结束之意。两种意思,在观者看来,即天渊之别的差距。
所以,狡辩之时,要以事实为据,才能令对方信服。我相信你可以明白我的意思,可是你依然使用了易于惹人误会的语言。管中窥豹,可知全貌。我曾说你有狡辩之才、国士之风,如今我收回“国士之风”的评价,换而“巧言令色”更为合宜。
好了。停止吧。真的丧失兴趣了。

[ 本帖最后由 hszts 于 2007-5-21 05:12 PM 编辑 ]
作者: siiiis    时间: 2007-5-21 16:18

引用: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6:06 发表
我相信我的语言可以表达我的意思,那就是在谈及玄学之前,已晓得跑题过远,争论偏移歧途,所以便做了一次扯得最远,以为终结。我的语言结构应该未让人可以误会至某种地步。你在打这句话时,可能非只想给我一人看。因若是我后来才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玄学,则含有认为争论已欠奉把握,所以转移话题之嫌。而若在事前便已决定讲及玄学,则含有将话题结束之意。两种意思在观者看来是天渊之别的差距。
所以,狡辩之时,要以事实为据,才能令对方信服。我相信你明白我的意思,可是你依然使用了易于惹人误会的语言。管中窥豹,可知全貌。我曾说你有狡辩之才、国士之风,如今我收回“国士之风”的评价,换而“巧言令色”更为合宜。
好了。停止吧。真的丧失兴趣了。
你提到宇宙玄学的事情,我确实有些疑惑,我可以认为你是一个有"心机"的人而故意使用这种技巧把我拉进没有结论的另外一个主题.而实际上也可能如你所说你要把事情做个停止故意说的远一些,让我知晓和停止争论.应该说到现在你的解释才让我确定你属于后者而非有心机故意而为之的.抱歉我搞错了,做了个错误的判断,使你把前面给我的"国士之风"勋章也一起拿掉,真是可惜,不过其实昨天你发给我的"国士之风"勋章我还没有来得及配带上,原因也是觉得自己不够资格,今天果然被你言中.很惭愧,哈哈.以后再争取.
作者: hszts    时间: 2007-5-21 16:23

在辩论时双方都会借助有利之处,为自己营造声势,但亦不该逾份,使对方觉得反感甚或生出厌恶之感。所以我不愿过多抓住你的话语去反驳,而是一直希望能够以自己对你的观点做出解释,达到说服你的目的。由事件而生的争端属于间接冲突,可以避免糟糕的情况,一旦升至言论上的对立,即成直接冲突,极可能发生不愿见到的局面。辨论诉讼,皆为争也。争执之中,必不如人意处。这就是我现在所不想看到的,可是已经看到。
同时,再次为曾使用“可笑”、“好笑”、“愚民”等不敬的词语深感歉意。




欢迎光临 SiS001! Board - [第一会所 关闭注册] (http://67.220.93.13/bbs1/)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