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19 10:07 PM 发表
不可以,那是申诉id,既然是申诉就会有不同的看法,申诉过程中也没有犯应该删除的条款.这是申诉失败了,如果申诉成功了是不是要删除对方版主的id呢?可不可以这样规定,以后申诉成功的就删除对方失败的id?
原帖由 安子 于 2007-5-19 10:15 PM 发表
子,曾经曰过···不要打击报复嘛!总得让人说话啊!那个贴子我详细的看过,并没有违规行为,楼主不要吹毛求疵啊!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22:20 发表
如只是狡辩抗罪,亦或诽谤他人,虽然能够重罚,不过哪一条亦不至删除ID.但二罪齐犯,重中之重,可以禁其ID.
至于6楼所说的证据,那帖你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不明呢?我对你的认真不反感,但请将认真用在刃口。认真不等同胡闹。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回复 #45 mich 的帖子
最后说一下(说完马上闪人)
我前面说的你都是断章取义,我道歉的是我没写应该修改 连载中(后面的因为没有全部改好,所以发了个引用的文章,改写的只发到了本帖第2页,结果才引起了这么多麻烦。其他的话就没什么好多说的了。我现在也不要斑竹还我ID(那个ID只注册了2天,4级),我只是想说明,问个清楚而已。不劳麻烦大大了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19 22:51 发表
他确实道歉了,没错
郁闷的是,直到最后,这兄弟都没承认该帖属于完整的剽窃,依然说是改写。
唉……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23:25 发表
siiiis,你的行为近似胡闹.我们不讲其它,只讲是非对错.我这个投诉本身有无错误之处?
那件事情的前因后果你非是不晓得,故你当明白此三条罪责并无冤枉之处.而你认为删除ID未免过重,可是我前面亦讲到,三条过错中任何一条都不致删除ID,但数罪并罚之时,便可以禁其ID,以儆效尤.我以为这亦是未可厚非的事情.
我们曾经有过深谈,事后亦曾回想。你觉得自己的部分观点是否存在偏颇之处呢?例如某些管理员有失明察,造就一部分不公的案例,却不能因此衡量正常的、应予以治理的案例。而你正令我感觉到以少数失实不公处,据其为理,评断它事。
你认为申诉失败者认为管理者无理取闹,恰恰相反,我以为这定是有理可依。作为管理者,自有版规可以作为标准参照。不可否认一部分管理操作有失公平,然而亦不能因一事之私,而废万事之公。假若他枉视版规,我也随同,会员如何仍能恪守版规呢?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1:47 AM 发表
无论如何我要谢谢你,谢谢你为了我的观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
首先说你投诉本身没有错,你是论坛会员有权利投诉,也不用担心有人要求为此删除你的id.
为什么说是你给我的观点提供了证据呢?你认为删除其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1:51 发表
首先说句抱歉!因会员可以重复注册,所以未真的将禁ID一事真的视做人命关天,这是我的错失。关于罪行的判定,我想你可能没有理会到我的意思,我说可以禁ID,并非说定要禁其ID。在这个择取上我以为是可行可不行,所以我提出的是最严重的解决方案。
而关系律法之事,我要承认自己法律意识的不足。
可是无论人治、法治,都无绝对的公平可言。它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所面对的对象亦只大多数人,故仍有人可以通过律法的漏洞逃脱制裁。这正是我对律法不以为然之处,只是亦不会因此违反律法。然而若无国家暴力机关作为律法的坚实后盾呢?
所以,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以道德标准衡量是非对错。
曾有新闻,一男子与同村妇女私通,该妇女的丈夫晓得,于是将通奸的男子痛殴一顿。事后被殴男子报案,因其受伤程度达到足以刑拘该妇女的丈夫,所以警方拘捕了打人者,并且判刑。那么,这件案例该如何审视?多数人会说,打人是不对的,又或不该打人。我要说的是,这是由于长期在现代律法带有强制性的思想感染下,人们才会产生这种想法。因为伤害他人,无论是非对错,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可是该名男子的作为毫无于情不合、于理不合的地方。换做是我,亦会如此。然而现代律法并不能在此方面予以通奸者惩处。这正是律法的漏洞之一。可这尚属细枝末节。赖昌星事件应无人不晓,如今此人正在加拿大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现代律法能否惩凶除恶呢?引渡之事搁浅已有数年。抑或在赖昌星将钱款挥霍殆尽,才可以疏而不漏。
故我以为,世上的事情不能纯以律法而论,而在人治清明时,人治则远胜于法治。
PS:当时谈话之时,你既肯说出,表示对我具有一定信任,我又岂肯失信于你?只是借这里说一下对你所谈观点的感觉罢了,不必再涉及当日的事情。
原帖由 小讨厌 于 2007-5-20 01:50 AM 发表
引用评分语的一句话 “胡乱发贴--不知所云!”
会员申述失败就要删人家ID,反过来,那你要是申述删他的ID失败是否要删你的ID?
飘走。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3:14 AM 发表
至于你说的案例很普通的,原来很多人接受不了,现在能接受的已经很多,感情和法律是2回事情.错误和错误要分清楚,不可以用一种错误去纠正另外的错误,就好象对方占有了他妻子,他打伤对方一样,从感情上理解他,但是法律上没有允许他使用打的办法去纠正别人占有他妻子的错误.当然了如果以后法律上规定了,用打可以纠正的话,就合法了,不过这需要有很多公民的支持才可以写进法律.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1 发表
许多人需要明白认识的一点就是,申诉的成功与否,不是建立何方对错的前提,管理层与会员亦非仇恨两端的对峙者。这里的申诉是否成功,建立在合乎版规、有据可依的原则之上。
倘若管理者有失公平,你们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04 发表
你忽略的一点是,通奸者(即事件挑起者,亦是过错制造者)并未受到惩治。这样的律法,合乎情理吗?
PS:这次投诉也是经过思考的,亦是以为有据可凭的.你可以耐心看完22楼.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4:17 AM 发表
你呀真的不知道你怎么想的,你在前面的回复中已经承认了你列举的3条没有一条够删除其id的,现在你拿这么些出来证明什么?证明你说的其中一条够删除其id的么?那你前面说的话算什么?要是不是为了证明这个,那么这3条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3:36 发表
不错,我确实承认。但请注意一下,我所承认是律法没有这项规定,但律法却承认数罪并罚可以加刑。况且在严打期间,仅单项罪责亦可以重判。这位会员的三条罪状,任其一都可以进行重判。累积叠加之后,删除ID并不为过。且我又说明,在不反抗国家暴力机关的前提下,我一切行事首奉道德准则。论坛的管理自然无有国家暴力机关的干预。
另,这是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主帖的内容及会员“小渊”其后的发言都可证明,他已多次肯定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所以flemingxxx版主依照原创版区的规定来评审会员“小渊”的文章,这做法未有错误。而扣除威望,全属有据可依,非关吹牛之事。倘若未扣,我反而可以投诉flemingxxx版主不依版规行事。
且请注意在该会员言论中由我加红的语句,根据那句话可以看出该会员对flemingxxx版主所持成见之深。
尤为重要的一点是,flemingxxx版主亦为当事人之一。所以谈论这件事情,不可避免的要提及到他,倘若说因此便是将事情牵扯到他的身上,那么你才是转移话题。
PS:回驳你一点。法律,一种在国家暴力机关(警察、军队等持有可攻击性武器的机构)支持下,含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规则。所以,我告诉你规则的作用。规则是稳定一个群体安定的必要性存在。亦可称为稳固统治的一种手段。这即我对法律理解。我不会违反法律,因我惧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力打击,但并非我以为法律乃是正义公理的化身。那是可笑而幼稚的想法。在稳定群体的前提下,法律会融合正义公理,但不代表它即是公理正义。世上的公理正义,只有以道德标准去衡量。打人确实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一个恶人不去惩罚,而律法亦无能为力时,该当如何?因缺乏证据而被放过的恶人又有多少?他们又会再继续制造多少罪恶?不想在这个问题继续争论。我恪守法律,唯不愿做愚民。
PS2:你有认真看过原创区的版规吗?有耐心看完22楼吗?为什么只见到flemingxxx版主谈及会员“小渊”吹牛的事情,却未说flemingxxx版主指出会员“小渊”伪造原创的事情呢?
我知道有些人喜欢驳倒对方,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我亦喜欢这种感觉,但请以公道论事,勿要单纯为了争论而争论。另,如不能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请勿再对我谈及法律。法律,不是公道正义。法律,只是维持群体安定的一种强制性规则。故法律为保证一个国家安定的必要性存在,而若要维持稳定则必须融合公理正义,以安百姓之心。但非是证明法律即为世间公道的化身。关于法律的事情,不再多说了,否则跑题。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4:30 发表
原创区关于伪造原创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网络或者有迹象表明文章中的段落在别的地方已经出过,帖子锁帖,在PM通知您的同时扣除一点贡献,给您三天的时间PM版主。如果三天内没有回应,或者三天内确定为非原创,则扣五点威望,或者删号。”
你该不会又要讲,会员“小渊”没有说过那篇文章是他自己的原创吧?
PS:我最后对你说一句:“我不认同法律,法律只融合了道德标准,却不能替代道德。历朝历代所以制定的律法万千,唯有道德不变。所以,我行事在不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打击的情形,我以道德为判断标准。”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5:52 AM 发表
真不明白你又拿出这条例是什么意思,我在那张贴中明确说了他在标题上了用了"原创非首发"的字样,所以该版主检查其是不是原创是合理的.可是这个条例上说的是处理程序,必须先扣一些分再通知对方解释,可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4:30 发表
你未对flemingxxx版主的操作有所异议,仅是指出程序上的瑕疵。定则依照你的一贯作风,又有一场风波。况且即使予以会员“小渊”分辨的机会,又能够证明什么呢?证据已经十分明显,确为伪原创,所以在程序上这个可大可小的瑕疵,已经沦为细枝末节。
至于“数罪并罚”究竟是否我随便想,我相信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并无问题。所以,我建立在道德标准之上的“随便想”,不知有何问题?而关于现实中的法律,你再跟我谈它如何规定,只是让我感到好笑。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6:09 AM 发表
还不知道谁干做愚民,连道德是不变的都说的出来,你从哪里看到的说道德不变了,*敏感信息过滤*中人的道德是古代那样的么,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出来划清界限,这种道德古代哪里有?真不知道你是在说话还是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09 发表
那个我又重新编辑了一下。因为又想到一些东西,但再发帖不适宜,所以添加上去。很烦。观念天渊之别,不想再试着说服你。我的话语建立在奉守道德的前提下,我认为这是做人的基本条件。至于道德是否变化,只给你一个解释:“大同小异。”而道德亦不是某一家言论可以代表的。争论已经变成你只知抓我言论中的弊病之处,而忘记事件本身。难道说该会员伪造原创,删除ID有错吗?倘若你认为如此,我只能够判定你现在处于不理智状态。因为你前面在该事件的帖子内的发言完全非是如此。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23 发表
:s_4: “则扣五点威望”六个字见到了吗?你为什么总喜欢抓着管理层的瑕疵不放呢?我前面提到,这个瑕疵是可大可小。假若会员受到冤屈,他可以小题大做,假若没有冤屈,便可以大事化小。
其次,“为了派别自己的父亲母亲都要举报”这句话不敢苟同,我不知你是否认为这便是现代人所具有的道德。这样的事情,可以称之为“道德”吗?你在将“道德”与“道德标准”两种概念混淆。
原帖由 canory 于 2007-5-20 06:57 AM 发表
你们两个好像说了一晚了哦。我看都看累了,呵呵。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5:50 发表
这是关于你后面这些言论的最后一次回复。已经跑题了。
你能否向我解释一下这这个宇宙是存在绝对的吗?它看似永恒,只因我们没有见证过它的兴衰。也很难见到。所以它成为我们眼中绝对的存在。可是这是否只为相对的“绝对”,我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我说道德不变,又说大同小异,现在又说没有不变的东西,连自己也觉矛盾。
只是有没有“绝对”,这个问题无人可以回答。这是属于天地自然的至理。而我说无人可以回答,本身也可能有偏颇,因为谁也不知在前人后者中,会否有人晓得答案。
世事真要去论,往往没有答案。因为我们所可以做到的,就是创造过程。
这里再为前面说你是愚民道歉一次。真的很抱歉!那时失去耐性,才口不择言。
看你这几段话吧:“还不知道谁不理智,为了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啥说法都给出来了.就为了你那点面子么?你真的不如那个人,起码最后他还有了一些道歉.就你的观点要说服我,看看这论坛你能说服几个人,自己不去遵守法律说成自己遵守的是道德,自己不遵守版规定也说成是道德,我看你自己才是最不道德的,破坏大多数人遵守的法律和论坛规定,才是真正的不道德.”你觉得它是否意气之语呢?
另,我的言论是否有弊病,你又是否在抓住弊病痛驳,相信大家可以看出。因为争论到了此处,已经与事件本身毫无关联,而我亦一直在跟随你的驳言走,希望尽量予以你满意的解释。可是我的能力却没有达到那种地步,所以不断出现弊病,不断被你持为把柄,而我又再次为弥补而继续解释,导致自乱阵脚,竟然口不择言,非常惭愧。
PS:我知道你还会继续驳的。不介意的。你的偏执,已将你带至容不得针对会员的事情,且不说这个投诉版主会否处理。因为你仍将我视做管理的一员,认为此帖会被版主通过,对吗?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6:28 发表
我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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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人或许能发现。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19 11:20 PM 发表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19 11:46 PM 发表
我没有觉得我是在胡闹 ...
如只是狡辩抗罪,亦或诽谤他人,虽然能够重罚,不过哪一条亦不至删除ID.但二罪齐犯,重中之重,可以禁其ID.
至于6楼所说的证据,那帖你也有参与过程,是否不明呢?我对你的认真不反感,但请将认真用在刃口。认真不等同胡闹。
请注意,管理层给予会员申诉的权力,但非是纵容会员无理取闹。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8:35 AM 发表
:s_22:
小h,你个笨蛋,知道哪儿错了吧你……
siiis老兄极其擅长把人弄沟里
你还巴巴的一步一步被牵着鼻子往里掉
活该……
和siiis兄辩论是很锻炼脑袋的
你水平不够哇
还是先来我这里多教 ...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7:35 发表
:s_22:
小h,你个笨蛋,知道哪儿错了吧你……
siiis老兄极其擅长把人弄沟里
你还巴巴的一步一步被牵着鼻子往里掉
活该……
和siiis兄辩论是很锻炼脑袋的
你水平不够哇
还是先来我这里多教点学费,我先给你开个班提高下吧……
说一下:那件事已经完结了,大家不必再就事而谈。
看了一晚上两位的笔战,作为原创区的斑竹,有必要给两位一个说法:
原创区从来就没有版规明确规定必须有的如下步骤:
1 对伪原创的处理要先PM当事人,等待回应;
2 等待回应后再做扣分扣威望的处理
从来没有过明文硬性的如此规定,虽然我们提倡这样的处理方式也一直在这样操作。
为了对原创作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但,确实没有版规要求斑竹如此操作。
我在对待伪原创作品的判别处理上,基本上分两种:
1 非常明显的伪原创无须什么证明,直接就砍ID,移除文章;在我那的置顶帖子里有每篇被封杀帖子的列表,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下
2 情况存疑,疑似抄袭行为但需要发帖者提供证据链。我会PM当事人,并在帖子里扣小分提醒。等待回应,无回应或其不能证明原创,删、移除
其一是伪造原创;
其二为狡辩抗罪;
其三则无中生有,诽谤他人。事情做错,就要有承担的勇气,却将事情向四处海扯,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
原帖由 湛蓝 于 2007-5-20 07:53 发表
偶真佩服你们两个的,既然有这么多时间在做无谓的‘战争’既然知道管理上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和不足,为什么不试图改变它?这样一味的辩论与事何补?说一百事,不如做一事来的实在。好好想想吧!光说不练,算哪门子英雄......您有这样那样的想法,‘执政’理念。好啊 !SIS是个求才若渴的地方,埋没不了你们。申请去,有了权限您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管理自己所属的版区了
PS:你有偷窥癖好的?居然盯着我看了一夜之久?[怕怕]
让你说中了,我只会说,做不了的,动动口了.挣口舌之快.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8:52 AM 发表
千万不要这样说.我一直说我不喜欢纯粹争辩,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
那伪原创的处罚版规定是他提供给我的,我查了一下是"舞文弄墨"区的,多少也是可以说明问题的.
最关键的是该版主自己说的那 ...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7:38 AM 发表
能争论到现在,主要就是你那个"数罪并罚"惹出的事情,我当然知道你说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说那人有了好几个罪合起来应该够删除id的,可是你引用了"数罪并罚"的法律概念,既然你这样提出,我只好认为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0 08:22 发表
一,伪造原创是针对其人,非指此ID,所以可列可不列,因其在辩解的过程中仍有假造证据之举。
二,这便是上面提到的,伪造证据,知错亦不悔改。他的辩解自非毫无可取,可是你既然晓得法律,应该知道法律不会因一个人有百善而宽一恶,况且此人的辩解纵有可取的地方,亦不过两三处。而其在道歉之词中,仍不肯承认伪造原创一事。
三,这句你可能理解错误,或许我原本应加个标点:“诬指版主的管理操作,乃是对其个人的不满。”我的意思是,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版主的解释亦易让人感到误会。然而问题在于,他扣除威望的决定,恰恰有规可依,建立在该会员确实伪造原创的事实之上,非但不算过错,还是依据行事。所以这位会员的行径构成有意中伤,兼且申诉的语气亦相当不客气,明讽暗刺,只差粗口。
我说过,此三条任哪一条也不致删除ID,是因三件事情任做单一,也不会令人感到其存闹事之心,亦不会令人感到气愤。可在伪造原创之后,假造证据,向来狡辩,不肯悔过,且对版主明讽暗刺,语气不善,则纵算无心之实,逾多也成有心之过。
这正是我指他无理取闹的地方。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0 09:45 AM 发表
你啊,你说的"这位会员认为版主对他持有偏见,故才扣除威望",这不对么?事实上该版主明确说了是搜索到对方申请管理人员的贴,对他里面的话愤怒而又再次扣其威望的,你怎么就不好好看看那位版主的话 ...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10:57 AM 发表
敢不给我码出来
打嘴仗是你自己的事情,我不管你
但是说好了的字你可不能拖欠
不然,你看我咋扣你的分:s_22:
原帖由 mich 于 2007-5-20 09:08 AM 发表
青山依旧在,只是近黄昏呐
原帖由 安子 于 2007-5-20 12:03 PM 发表
子,曾经曰过···两位高人!晕!:s_6:
原帖由 woseve 于 2007-5-19 10:09 PM 发表
M大,我记得这句好像是“青山固然在,只怕没柴烧”噢。
5、删除申诉ID的事情请不要再提了,文区版版们别意气用事,是人才还是要全力吸纳的,看全局、看长远,别拘泥一时一事。试试做到:清晰出示非原创证据;细心温和的联系作者以弄清事情原委;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文人矜傲,自古以来有之,让其深深知错又不伤及管理权威;干净利落处理管理过程,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和一些ID启动资金,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原帖由 flemingxxx 于 2007-5-20 01:53 PM 发表
呵呵,没想到我处理个伪原创竟然惹来这场精彩辩论。:s_22: 其实不是我的功劳,要归也的归“小渊”,没有他的屡屡申诉,事情也不会弄这么大。
那个gsgty的ID如果删了就删了吧,至于“小渊”这个ID留着也无妨。
...
原帖由 flemingxxx 于 2007-5-20 12:53 发表
呵呵,没想到我处理个伪原创竟然惹来这场精彩辩论。 其实不是我的功劳,要归也的归“小渊”,没有他的屡屡申诉,事情也不会弄这么大。
那个gsgty的ID如果删了就删了吧,至于“小渊”这个ID留着也无妨。
我的处理方式确有不妥,第二次的扣威望带有个人情绪。
化干戈为玉帛,如果这两个ID后面的人能看到我的留言,申诉过程中的种种用语我不会计较,希望你也能不计前嫌,继续支持SIS,继续支持文区
...
原帖由 woseve 于 2007-5-20 11:03 发表
hszts兄和woaisis兄的辩论过程没有细看,但这个事情原委多少了解一些,斗胆说几句话:
1、hszts在帖子中的标题和起初所阐述的删除ID的意愿和过程的确有些不妥,个人不不支持。
2、hszts在帖子最后坦诚了自己的疏漏,还是颇具侠风的,是个实诚人。
3、两位帖子里有相当一部分是跑题的,还牵涉到个人攻击,这不妥。
4、热烈期待高水平的辩论。
5、删除申诉ID的事情请不要再提了,文区版版们别意气用事,是人才还是要全力吸纳的,看全局、看长远,别拘泥一时一事。试试做到:清晰出示非原创证据;细心温和的联系作者以弄清事情原委;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文人矜傲,自古以来有之,让其深深知错又不伤及管理权威;干净利落处理管理过程,如根据规则必须删除其ID,可由大版温慰,私人赠送一个注册码和一些ID启动资金,岂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原帖由 tomeagle 于 2007-5-21 11:00 发表
hszts ,晕了吧,挺有意思。两位累不累。
前几天和woaisis的马甲就图片原创辩论了几次,感到好无聊。
woaisis的马甲太咬文嚼字,辩来辩去,感到纯粹是码字,偏离主题,没有实际意义,不再说了。我欲不争,谁与我争锋。hszts,众人心中有杆秤,大家都明白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2:19 发表
没见到连接不好说。
如果你说的属实,不用三条,就第一条ID也是必删无疑的。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1:28 PM 发表
如果有一条够上删除的还争论什么,直接删除好了,谁也没有意见.
楼主要删除的是对方申诉的id,使用伪原创的是已经被删除的id.
最好看看详细内容再.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2:5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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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见了下原文章和那小渊的申诉---回复 #31 mich 的帖子
呵呵 斑竹啊,他的后面和我已经没任何关系了,我只引用了他前大概400多字的,后面的和他的作品全部不一样啊(后面的已经发在第2页了) ...
原帖由 ggjjbb2007 于 2007-5-21 13:25 发表
世上没有百分百的事,判定之前老是去考虑万一会让版主的工作难度加大,文区的版主判定伪原创自然有他们认为合理公正的方法,有拿得出手的证据,如果觉得不是十分明确可请文区别的版主一同确定。
对伪原创不要手软,对于论据确凿的伪原创投诉的机会也不要给直接删除得了。
原帖由 tomeagle 于 2007-5-21 13:58 发表
woaisis的马甲,兄弟一写就长篇大论,不过在我看好像没什麽意义。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中岁颇好道,晚家南山陲。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偶然值林叟,谈笑无还期。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2:03 PM 发表
请大家一定注意争论和辩论的区别,辩论往往是没有最后处理结论的.我们看到很多辩论的话题,实际上都是根本给不出最后结论的,在电视上可以看到一些大专辩论,最后淘汰对方并不是因为胜利者持有的观点正确,而是因为对方在"辩"的技巧上的胜利,让对方出现了错误或答非所问的情况.就好象最后我和h争论到最后,他给了我一段宇宙玄学的东西,我回复他意思就是说不能在继续下去了,就是因为宇宙玄学根本就辩不出个结果,和解决实际问题没有了多大关系,当然了我也能从自己的角度理解h说的意思.并不是每个申诉者都知道怎么去说自己的问题,往往都是从感情的角度为自己喊冤,这就需要旁观的热心会员去帮一下,只有让申诉者没有申诉的顾虑才可能从各种申诉事件中去发现论坛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更好的为会服务.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5:05 发表
我扯到那段玄学相关的话语,是因已跑题有够远,不打算再继续,所以讲出一段最跑题的。同时也想说一件事情,便是当“绝对”、“相对”丧失本质的区别,或说无法判断此种区别时,是非对错同样亦变得如此。
人们 ...
原帖由 siiiis 于 2007-5-21 04:11 PM 发表
我引用你那段宇宙玄学的话的意思用来说明我自己的争论方式是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为了辩论而辩论,你说到了宇宙和玄学我就没有跟你的话题继续下去就是因为这一点,宇宙和玄学的东西目前不可能有答案的, ...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5:34 发表
狡辩并不与忽略事实划上等号。或许是你未注意到语言结构,亦或在玩文字游戏。若是后者,你应晓得我指哪点。:s_4:
其实你后来应该也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了宇宙和玄学
原帖由 hszts 于 2007-5-21 16:06 发表
我相信我的语言可以表达我的意思,那就是在谈及玄学之前,已晓得跑题过远,争论偏移歧途,所以便做了一次扯得最远,以为终结。我的语言结构应该未让人可以误会至某种地步。你在打这句话时,可能非只想给我一人看。因若是我后来才明白自己为何突然说到玄学,则含有认为争论已欠奉把握,所以转移话题之嫌。而若在事前便已决定讲及玄学,则含有将话题结束之意。两种意思在观者看来是天渊之别的差距。
所以,狡辩之时,要以事实为据,才能令对方信服。我相信你明白我的意思,可是你依然使用了易于惹人误会的语言。管中窥豹,可知全貌。我曾说你有狡辩之才、国士之风,如今我收回“国士之风”的评价,换而“巧言令色”更为合宜。
好了。停止吧。真的丧失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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