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好想不通的,换个国家一样这么判,国外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判决和中国的一样
我不否认楼主说的有道理,那么有没有想过以下几点?
1.受害者已经生成,也就是说这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必须得到赔偿
2.没有人承认,为什么?扔东西的是因为害怕,没扔的呢?是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引用7楼的话说此案例是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你们22个户必须要找出来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都还没有找出来的话,我们只能认为你们是在推诿责任,那就一起赔偿好了,放到哪个国家都一样。
你换位思考一下就能理解了,我被砸了,给了你们22户调查的时间,你们没找出来,你是不是觉得那22户有点搅稀泥的意思,反正法律那我没办法,他又不能证明是我干的,对不对?
所以郑重情况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