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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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09-6-19 13:43
标题:
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原引事件: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董事长郭跃步行至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被楼上坠下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当场不省人事。后经抢救保住一命,但已形成三级智力障碍并伴有外伤性癫痫病。2002年,郭跃将两栋楼里涉嫌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令其中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郭跃8100元。
当年听到电视媒体播报这个案件的判决之后,感到很不公平。直到现在我也是这样认为。
一些法学专家给出了相关解释,但我觉得都很牵强。
主要的根据就是:
1.22户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
2.法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就要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处理。
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大区别。就是民事案件,司法者有较大的调整的余地,可以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保全整体利益。
针对以上几点,我有我自己的看法:
1.虽然22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但也没有人能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
2.法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都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法院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不能让别人牺牲利益去补救你能力上的不足。
3.民事案件可以牺牲个别利益去保全整体,那么牺牲谁的利益去保全谁?22户中如果有一户中家里也有被砸成植物人的,是不是就可以被免于起诉?
总的来说,就是法院在明知至少有21户被冤枉的情况下,做出的这种判决让我怎么也想不通法律的公正性。不知各位朋友怎么去看。
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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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很多人都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也就是“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实我早在几年前就听明白了这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里我不想大家给我解释这个法律条款,我只是想知道这条款的公正性在哪里。
专家强调民事案件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那么我们把这个案件放大一下,如果某城市内有人用气球吊着一块石头飘浮于空中,最终气球爆炸,石块下落砸坏行人,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是不是全城所有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另外,许多人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考虑,感觉这种判决很有人性味。我们要讨论的是它的公正性,不是人性味。如果谈人性味,不如政府出面搞个大型募捐,收得的钱用于受害者的治疗,效果肯定比这好。
我们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为被冤枉者去考虑,他们什么也没做,(当然也谈不上包庇,我不相信他们认可自己拿8000多元钱也不肯说出是谁)却要被责令拿出8000多元钱(如果是自愿献爱心是另一回事)换了是你,你认可吗?
这样的判决,我看不出一点一滴进步的地方,肇事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其他人为他分担过错。
法学的博士们,不要拿你们的教材给我解释。那样的逻辑翻译过来无非是“因为法律上有这条规定,所以它就正确”。那样的话,古代法律中什么“族诛”,“反坐”,“连坐”都可以用于现代了,因为那些曾经都是“规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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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uanjing 于 2009-6-22 02:10 编辑
]
作者:
wangxu82
时间:
2009-6-19 13:57
没有听说过这个案子,只知道判刑有个疑罪判无得原则,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罪一律当无罪的。还没听说过可以这么和稀泥的呢,不过应该可以上诉的吧
作者:
pltszgtl
时间:
2009-6-19 15:11
这也算是连坐吧,大家既然都没有出面作证,那么就一起受罚。不过我们国家法律上细节问题没有处理好,应该加强立法。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09-6-19 15:39
标题:
回复 3楼 的帖子
你也太孤陋寡闻了,这件事情当时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不亚于夫妻看黄片事件和今年的杭州飙车案。你不信可以在百度上打“烟灰缸 赔偿”这样的字样。保你搜索到一堆相关信息。
作者:
WB118800
时间:
2009-6-19 16:14
哎呀,好多事情 不能多想,其实这是办案水平的一个体现,就是破不了案!会破不了案吗?!就应该将天上飞了鸟儿一起告了的,它最有可能有嫌疑哦!
作者:
hechoo
时间:
2009-6-19 16:15
楼主,根据我国法律,此案例是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
作者:
zywla
时间:
2009-6-19 16:23
受害人的身份是公司董事长,担如果受害人的身份是拿社保的穷人,那你还会觉得不公平吗?
作者:
shengyuhua9
时间:
2009-6-19 17:32
以前在电视上也看过此类的案件,也是各户平摊。
不过我觉得如果找不到凶手,就应该告物业。
因为物业没有尽到保护业主的权利。
作者:
jaywww
时间:
2009-6-19 18:15
没有什么好想不通的,换个国家一样这么判,国外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判决和中国的一样
我不否认楼主说的有道理,那么有没有想过以下几点?
1.受害者已经生成,也就是说这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必须得到赔偿
2.没有人承认,为什么?扔东西的是因为害怕,没扔的呢?是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引用7楼的话说此案例是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你们22个户必须要找出来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都还没有找出来的话,我们只能认为你们是在推诿责任,那就一起赔偿好了,放到哪个国家都一样。
你换位思考一下就能理解了,我被砸了,给了你们22户调查的时间,你们没找出来,你是不是觉得那22户有点搅稀泥的意思,反正法律那我没办法,他又不能证明是我干的,对不对?
所以郑重情况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作者:
liuchilang
时间:
2009-6-19 18:31
明显 需要上述啊 啊21个 被冤枉的人 不上述 难道是和这件事有联系?集体犯罪的可能性 那么大吗?
如果不是 我想不会主动拿8000来块出来吧?
除非都是有钱人 8000来块不算个事 懒的计较
这不过就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而已 真较真 我就不信查不出来!
作者:
asiainfoaya
时间:
2009-6-19 18:48
既然不时我扔的,我为什么要赔钱?
给钱可以,但是因为我是同情受害者,但是我不是赔偿受害者。
没有证据去找证据,这就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公民有义务和责任为机关提供情况。你机关找不到情况你就说我们大家都有嫌疑,感觉你机关好失职。
作者:
long11261021
时间:
2009-6-19 18:55
没办法,这样的审理是为了社会的秩序,一是为了让大家不要互相包庇,二是为了安抚受害人的心理。不然的话更容易引起大家对法律的轻视,觉得只要自己高明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作者:
fox2222cn
时间:
2009-6-19 19:44
真要砸死人,判22人蹲监狱就有的可笑了,不过这么判正常的,其他21人是犯有包庇行为的
作者:
198112
时间:
2009-6-19 19:54
烟灰缸上没有指纹吗?应该不会啊。如果没有指纹的话,那又是另一个性质了。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09-6-19 21:09
标题:
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作者:
armysniper
时间:
2009-6-20 07:55
如果楼主不幸被砸中的话,你又想不想得通呢?
公安查不到的话,让公安去继续查,还是你请私家侦探查呢?如果都无结果的话,是不是不了了之?
除了10楼讲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还需对社会有一个警示的作用,让大家一起监督高空抛物。
作者:
ghj154
时间:
2009-6-20 12:03
民事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赔偿也应该建立在因果关系上
个人认为在无法判别是谁扔的前提下 应该将大楼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人 就是由物业进行先行赔偿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09-6-20 12:09
标题:
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我被砸,我也不会无理地去起诉22户,找不到侵权者只能自认倒霉。看来如果你在大街上被车撞了找不到撞你的车,你就会要求那天经过事故点的车都给你赔偿。看来法官和你是一样的人才。
作者:
amwhyc
时间:
2009-6-20 13:21
中国的法律,讲究的是法无定法。
这个法无定法已经到了一种令人发指的地步。
作者:
wangxu82
时间:
2009-6-20 14:31
今天又看了这个帖子,在楼下的几位兄弟回复了看到了一个恐怖的词语,连坐。这个以前被古人唾弃了几千年的法律词语今天竟然出现在了和谐社会了,真是让人畏惧啊。每年都有很多破不了的案子,要是都连坐的话,看来只能一个人住进深山自耕自织才能幸免于难了
作者:
ak77
时间:
2009-6-20 15:42
现在讲究和谐,一个人赔有点多,大家一人分一点就和谐了噻
作者:
v_nannan
时间:
2009-6-20 15:44
首先。从现有案情来看,这是一个民事案件。情况是由于过失导致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还没到追究刑事犯罪的程度。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属于特殊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无法查明谁是致害人的情况下。同一楼的所有住户证明自己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即可免除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共同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是处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制定的法律规则。
针对楼主的看法的法律角度的回答。
1.虽然22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但也没有人能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
答:因为这是一个民事案件。证明的程度没有刑事案件证明度中要求高。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2.法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都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法院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不能让别人牺牲利益去补救你能力上的不足。
答:可能是当地的侦查水平不高。这暂时也没法说。。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下。民法规定了特殊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理论和实践毕竟有差别。
3.民事案件可以牺牲个别利益去保全整体,那么牺牲谁的利益去保全谁?22户中如果有一户中家里也有被砸成植物人的,是不是就可以被免于起诉?
答: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当时没有致害的条件,照样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和22户家庭的状况无关。
免于起诉是刑法的概念。民法只有撤回告诉的说法。
这是从法学的角度来告诉你为什么这么判。这么判的前提是致害人确实无法查清楚。至于说警察是否可以调查出到底是谁扔的的问题。这属于侦查技术的问题。不在本回帖的讨论范围。
楼主也许觉得不公平,但是这也是法律在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前提一下作出的最能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选择。楼主切莫从混淆了刑法和民法的司法操作的区别,如果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那么法院就不会这么判。一定会追查到底。
P.S 前面的兄弟有说“连坐”的。那和本案是两回事儿。中国的刑法确实有连坐制度。那就是“共同犯罪”的制度。详情请查阅法学书籍。
[
本帖最后由 v_nannan 于 2009-6-20 15:52 编辑
]
作者:
v_nannan
时间:
2009-6-20 15:47
顺便回一下。22楼。中国更多的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苏联的法律体系。没有英美法的特征,英美法才是判例法。
中国的判例对于后面没有约束力。只有成文法才有约束力。中国法院在判疑难案件的时候是靠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批复和司法解释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作者:
山人在
时间:
2009-6-20 15:52
法律与常理总是有冲突的时候。以前在电视里看过类似的案例
作者:
合格国民
时间:
2009-6-20 22:18
楼主可能不是法律行业的人士吧,这个事民法侵权当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照成的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楼主罗列的专家的意见是很正确的,我个人也觉得很符合法律逻辑,楼主对于法律多研究一些的话,我想应该会明白此条法律的意义何在的。
作者:
irisa
时间:
2009-6-21 20:52
这个也是利用社会资源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手段嘛,没有什么好想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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